与离职证明相关的法律法规仅有一条,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点: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这一点和离职证明的关联是间接的:离职证明可以证明待入职的员工与最近一家企业已经解除雇佣情形,那么则足以证明目前该员工是没有建立劳动合同的状态,就不存在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点相冲突的问题。
当然,不仅仅不冲突就没事了,离职证明相关规范影响到员工的个人切身利益,后面有详细说明。
企业拿到员工的离职证明主要是规避员工还有劳动合同在身的风险,这种风险影响的是员工可能多方被雇佣无法完全投入工作,造成低效、低工作品质,同时正式服务多个公司的员工对于公司而言还可能存在劳动工伤、商业秘密等纠纷的风险。所以,对企业而言,离职证明是必须的。
离职证明不是简单一句话就快要,相关必要因素确实都可能造成入职的公司不认的情形,所以要注意离职证明必要和非必要的一些信息。
如下:
入离职时间:离职证明需要填写个人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的,这是证明在企业的劳动合同履行时间即服务时间,这样的信息是证明员工离职的最后时间,以让下一家企业判断该员工在离职后有没有可能、有多大可能与其他公司再次签订合同。
任职岗位:岗位也是必要的填写信息,因为岗位是任职企业的核心必要且公开的条件之一,证明员工离职前最近任职的岗位。
姓名身份证号:有可能存在同名同姓的人在一家公司任职,这在大公司的概率是很高的,而大公司跳槽去竞争对手公司概率也很高,就可能存在同样名字但是并非同一个人去另一家公司的情形,所以写明名字及身份证号很有必要。
公司盖公章:最后就是公司要盖章,以证明该证明的权威有效,是公司对员工服务期限的公证。
上述是离职证明必要的披露信息,而下面信息则是非必要信息甚至可以要求企业补写该类信息。
薪资:薪资属于个人隐私信息,如果写在离职证明上那就相当于把隐私披露了,尽管只是对下一家公司的HR查阅,但也是薪资隐私的不尊重,这在道理和法规上都没有立足点的,即便是下一家公司需要薪资数据来定薪,那也是需要个人同意后开薪资证明或者打银行流水的,企业方是主动写在离职证明上的。
奖罚情况、工作表现:该类信息不属于离职证明信息范畴,是不需要也不用证明的,并且工作表现本身属于偏主观判断,也不具备参考意义的。
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动辞职:这是有些企业在和员工“劝退”时候常见的伎俩,员工一定要赔偿,那么HR就说那就给你的离职证明写辞退。这是错误的,是两码事,辞退员工是签订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开具失业证明,而不是离职证明。失业证明及企业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申明是用于企业方赔偿及员工领取失业保险使用。
失业证明与离职证明也不是两样东西,即便企业也开具了失业证明也需要开具离职证明的,失业证明需要缴纳给相关失业登记部门领取失业金,离职证明是证明已经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企业耍心机为了不让员工痛快,就在离职证明上各种手脚写员工是被公司辞退,工作表现不佳等,这样做作为员工只能在争取个人利益的同时尽力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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