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王月
案情回顾
死者曾某洪和两名凶手刘某、孙某,同在河南镇平县一所中学念初一,案发时都已辍学。因学校禁止学生带手机到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手机由学校保管,刘某遂将他的手机从老师处偷拿出来,还拿了另一同学的手机。曾某洪获悉情况后,将此事告诉了被刘某拿走手机的同学。于是,刘某找到孙某,相约想给曾某洪一个“教训”。
2020年12月15日下午约6点,刘某、孙某用曾某洪的手机向曾某洪家人发送一个定位,称他和同学在山里玩,晚上不回家了。第二天,曾某洪家人发现曾某洪仍未回家,电话和短信均不回,便前去山中寻找。
2020年12月22 日下午,曾某洪的尸体在家附近的干涸水渠中被发现。令家属无法接受的是,曾某洪的尸体被焚烧。
2021年1月26日,两名作案男孩因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在羁押37天后被释放。
法律分析LEGAL ANALYSIS
一、《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及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关于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分析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但该条款修正后并不是人们简单理解的“满十二周岁的人犯罪就要负刑事责任”,表述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也并不严谨,该条款只是将部分恶性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降低至十二周岁,同时附带有很多的限制条件。
①“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为包含十二周岁不含十四周岁,因为《刑法》中“已满”包含本数而“不满”不包含本数。例如:《刑法》中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不得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此处的已满七十五周岁即包含七十五周岁。
②“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理解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而非仅限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个罪名,行为比罪名具有更大的打击范围。例如:在绑架中杀人,罪名是绑架罪,但却有杀人行为。
③“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理解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并且严重残疾。因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因此在此处应该是同时满足“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条件时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④“情节恶劣”是指“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两种情形成立的条件,两种情形都需要情节恶劣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⑤追究刑事责任的另一个前提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⑥“应当负刑事责任”是意味着有罪,但由于此处的犯罪主体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所以在量刑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语
CONCLUSION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信息化时代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对事物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近年来,校园暴力以及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恶性案件屡见不鲜。此前《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明显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现状。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和社会规则,为了顺应社会期许,适应社会发展现状,强化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约束,自然需要根据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当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依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此次调整,给家长、学校、社会三方教育主体都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在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明白,年龄,不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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