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纠纷,在当年曾经闹的沸沸扬扬。

郎教授与空姐的爱恨情仇故事,从2014年开始一直到2020结束,这场持续了将近7年的持久战,终于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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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案件的起源,外界众说纷纭,普遍的说法是郎教授在和空姐甜蜜交往期间,让空姐成立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馨源公司,并和馨源公司签订了买卖协议,以用于申请获取银行900万贷款。发生情变后,郎教授恼羞成怒,转手就提起诉讼。

为什么空姐要倒赔900多万?最终到底是什么样的结局?我们又能得到什么样的教训?

我们先来梳理下,这几年到底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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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这份判决是在2019年9月份作出的,截至目前没有看到上诉的信息。工商信息显示馨源公司也于2020年7月注销了,毕竟这家公司是罪魁祸首,不注销还留着过年吗?

这个案件兜兜转转7年多,终于尘埃落定,但留下的教训太深刻了。

空姐为何需要倒赔900多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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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馨源公司成立时,空姐持股100%,除非股东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法律上是推定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那么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标准又有哪些呢?

很遗憾,目前公司法并未对个人财产独立的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但这不妨碍我们从司法案例中推断出一些小建议:

1、股东应尽量避免单独做出决议,虽然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但公司至少会有一名监事,股东可以联合监事或其他高管形成决议。

2、在(2020)最高法民申356号一案中,最高院采用了一方单独委托形成的《独立核数师报告》,这也给我们提供了一条思路。

3、如果是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财务资料需要完整、连续,原始凭证也必须要完备。

4、不管是决议、审计报告或是其他报告,它们最好能相互印证,而不是孤证。

除此之外,夫妻共同持股100%的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案中认为:这类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话说回来,郎教授如果不履行还款义务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由于他是香港籍,如果他在大陆没有资产且又不在大陆生活的话,失信人和限制高消费确实对他影响甚微,但至少能限制他随意出入大陆地区(例如走穴赚钱)。

年轻是奋斗的资本,而非挥霍的资本。作为一个懂法律的经济学家,郎教授让我们懂得了"知识才是最大的财富“。创业路上,千万不要做一个too young too naive的年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