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事故的责任

据中国路桥新闻网报道,有三名当事人在乘坐专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之后把网约车平台、专车司机、开车司机和他们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送至法庭,要求支付他们损失一共二百余万元。结果是,法院判决相关的平台与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均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额。2018年3月18日,受害三人登录滴滴打车平台预约专车出行。行驶过程中,专车司机应某由于违反交通信号灯掉头行驶,与林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三人受伤。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两个司机各负该事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丁某、杨某、阮某均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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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因果关系

去年五月,丁某等三人接连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缘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把网约车平台、专车司机应某、对方车辆司机林某及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出对方支付各自损失共计二百余万元。就这件事情,网约车平台宣称,自己的平台不涉及侵权行为,不具备过错,与碰撞事件不涉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此同时,其与被告应某之间只是属于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不过是一个乘客与司机的订约媒介而已,不该接受侵权责任。法院则认定肇事者应某与其平台其实是属于劳务关系,肇事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人员受伤和财物受损,应该由接受劳务一方的网约车平台接受替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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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被支配的地位

最后确定,网约车平台与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各自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额。专业律师称,有关网约车平台和专车司机的法律关系,是要按照平台与司机的合作模式进行判定。专车司机运用网络注册、与网约车公司签订一些协议等手段成为出行平台的注册司机,并通过平台的信息为乘客提供乘车服务。结合平台对专车司机的批准条件、车辆审核及还有解约条件等方面的单方确定权、对出行费用的定价权、对司机接单过程中的订单细节、所在方位信息、驾驶操作等的管控权还有专车司机还一定要按照网约车平台的所有管理规则行事等,一目了然专车司机在整个过程中是属于从属、被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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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运营的安全

在车费支付问题上,如果乘客没有支付车费,平台在普通情况下是要自行向司机给予这项费用,这不同于普通中介合同的交易制度。同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企业负有承运人责任,需要保证运营过程的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就是说平台公司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法务代表人,其身份就是承运人。该负起责任的就要承担,在法律面前谁都是逃不掉的,法律永远是最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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