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陕西省髙院追加第三人合并审理案件的申请书

我们是依法请求追加为第三人合并审理的申请人

(一)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

1、东梁自然村村民小组.负责人郝二狗

2、乌兰沟自然村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明

3、大盘梁自然村村民小组.负责人苏彦廷

4、大盘沟自然村村民小组.负责人边永后

(二)府谷县三道沟镇原黑石岩煤矿联并矿方

1、梁贵树

2、杨候再、

申请事项

我们请求陕西省高院、依法追加为第三人与苏洪涛诉汇能煤矿王艳芳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终763号裁定发回重审一案合并审理。

苏洪涛与汇能煤矿公司王艳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与我们申请再审被陕西省高院驳回一案涉及利害关係,最高人民法院、对苏洪涛与府谷县汇能煤矿有限公司王艳芳股权转让纠纷做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763号民事发回重审裁定书,明确指出“原审法院未查清原黑石岩煤矿权利归属等事实”。

依据2013年全国民商事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法办[(2013)36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我们的申请再审合法,我们申请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并合并审理合理合法。我们己两次向省高院提交申请未被追加。我们在此再次申请,并详述我们的事实理由。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1.1994年1月21日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委会带领所管辖的:东粱自然村村民小组、乌兰沟自然村村民小组、大盘梁自然村村民小组、大盘沟自然村村民小组、共5个自然村 132户586名村民,在村委会带领下共同投入资金共同投入劳动力、申办了集体所有的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煤矿(以下简称“黑石岩煤矿”)。黑石岩煤矿于1994年8月14日取得榆林地区煤炭局批准的乡镇煤矿批准证书。由于无力继续投资建设煤矿,村委会代表全体村民于1994年10月19日将黑石岩煤矿经营权承包给五矿公司12年,并签订了《承包煤矿经营合同》。根据黑石岩煤矿划定的井田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复,黑石岩煤矿的开采储量为127.72万吨,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3.4年。在完成建矿后,1996年1月30日,黑石岩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名称: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煤矿,企业性质为集体。

2.府谷县三道沟乡大阴峁湾煤矿(以下简称“大阴峁湾煤矿”)系梁贵树于1993年申办,企业性质为个体。1996年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的批准年产量为6万吨。1999年至2000年受国家关井压产政策影响,2000年7月27日依据市县两级相关文件精神、在主管部门组织引导下、黑石岩煤矿与大阴峁湾煤矿、三道沟乡昌盛煤矿(以下简称“昌盛煤矿”)进行政策性联并,三矿联并前,各矿批准的产能均为6万吨/年。联并后的煤矿名称沿用了黑石岩煤矿名称,即“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煤矿”,煤炭储量:井田地质储量940万吨,可采储量710万吨,生产能力增至15万吨/年,可服务年限29.6年。根据《联并煤矿协议》约定,联并后煤矿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煤矿联并后实行股份制、三矿各为一股,按股红。

3.2005年4月18日,原籍是黑石岩村民小组的省政协委员王艳芳(以下简称王艳芳)看好黑石岩煤矿联并后的巨大经济利益,在背后黑恶势力推动下,借黑石岩村的黑石岩村民小组(五个小组之一)名义、自称黑石岩煤矿为其所有,并以黑石岩煤矿承包人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掠夺性开采解除承包合同为由(给该村民小组垫付诉讼费用预付承包费)将承包方五矿公司起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追加黑石岩村委会及另外两家联并矿、以(2005)榆民一初字第6号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将煤矿交黑石岩村民小组、陕省高院以(2006)陕民一终字第43号维持原判。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监字第108裁定中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3日做出的(2015)陕民一终字第00114号民事裁定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一初字第0004号判决书,发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前后经过7次审理程序,最终以黑石岩村民小组拒不参加诉讼,榆林市中级人民法以(2019)陕08民初19号裁定自动撤诉为由审结。至此、王艳芳和唐志先在汇能煤矿持有65%的股份法律依据己丧失

二、黑石岩煤矿的产权变更

5.2006年10月王艳芳拿到黑石岩煤矿解除承包合同判决后:以内蒙唐志先为王艳芳的代理人与黑石岩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30年,(分两次付共7000万)以承包的方式将煤矿掳夺、2009年王艳芳未经授权将黑石岩煤矿注册为村民小组长郝媚枝等四人合伙企业、随后郝媚枝在19天之内以40万元一次性转让给王艳芳的代理人唐志先、并做了工商变更、变更为其王艳芳的代理人唐志先独资企业、

三、黑石岩煤与当中地塔煤矿整合

6、2010年,根据陕西省政府陕政函【2007】167号、陕矿整规办【2007】37号煤炭资源整合政策规定,黑石岩煤矿与苏洪涛刘来岐主办的当中地塔煤矿整合为汇能煤矿,两个煤矿采矿权范围整合后新设汇能公司,审批核定产能为60万吨/年,原黑石岩煤矿占整合汇能公司65%的挂在王艳芳的代理人唐志先名下,王艳芳出任汇能煤矿董事长。

7 、2012年5月汇能煤矿公司董事长王艳芳将其在唐志先名下挂名的%65股份的45转让给苏洪涛.做价974931923元、前后两次已收起7.49亿元。(煤矿另外付黑石岩村民小组73533077元)。

8、黑石岩村东梁、乌兰沟、大盘梁、大盘沟四个村民小组与两家联矿方从2006年开始慢长的申诉路、

陕西省髙院于2013年对黑石岩村四个村民小组申诉案做出以(2012)陕民再字00008裁定将本案发回府谷法院重审。

陕西省高院对梁贵树和杨候再与原黑石岩煤矿联并纠纷案做出以(2013)陕民提字第00040号裁定将本案发回府谷法院与四个村民小组案子一并重审。

四、慢长的申诉结果

9.府谷县人民法院对四个村民小组重审一案以(2016)陕0822民初206号判决:确认原黑石岩煤矿所有权属于黑石岩村民委员会

府谷县人民法院对梁贵树、杨候再与原黑石岩煤矿联并纠纷一案以(2016)陕0822民初203号判决确认:

一、2000年7月27日原告梁贵树、第三人杨候再与苏三晓签订的《联并煤矿协议》有效

二、原告梁贵树、第三人杨候再在被告府谷县汇能煤矿有限公司各享有原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煤矿股份的三分之一股权。

10.被告方王艳芳不服一审判决,将两案上诉至二审法院。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汇能煤矿公司上诉四个自然村村民小组的案子以(2017)陕08民终4163号判决、以工商注册为唐志先独资企业为由、四个村民小组请求确认涉案煤矿所有权无法律依据、改判一审判决。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汇能煤矿公司上诉梁贵树、杨候再联并纠纷一案做出了(2018)陕08民终1254号民事判决、以工商注册为唐志先独资企业为由、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改判一审判决。

11.东梁、乌兰沟、大盘梁、大盘沟四个村小组及联并矿两方、原审原告同时向省髙院申请再审。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9)陕民申36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案审查

(2019)陕民申985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案审査

陕西省高院对以上两案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进行再审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

(2017)陕08民终4163号《民事判决书》

(2018)陕08民终1254号《民事判决书》两判决不属于再审判决、根据2013年全国民商事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法办[(2013)36号]第五条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是指;

(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一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内上诉的判决.裁定;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做出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本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7)陕08民终4163号《民事判决书》

(2018)陕08民终1254号《民事判决书》不属于上述情形、不是再审判决。

当事人对再审案件发回重审做出的生效裁判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权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明确“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该答复蕴含的基本前提是再审发回重审已非再审程序的延续,发回重审案件已非再审案件,作出的裁判已非再审裁判、我们应依法享有的再审权利。

被省高院2020年8月4日驳回的两案、省高院承办法官武江海2019年2月18日送达受理通知书、至2020年8月4日结案共审理522天、两案开庭各两次、审理结果合议庭统一意见、将两案提交审委会,与苏洪涛诉王艳芳股权转让一案合并审理,最终被院西省高院民事审委会分管院长否定。本案终结审查.

12.苏洪涛与王艳芳、訾鹏军(王艳芳长子)汇能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陕西省高院(2018)陕民初26号判决审理确认了,王艳芳将汇能煤矿45%股份转让做价10.47465亿人民币(包括代付黑石岩村民小组73533077)、王艳芳先后分两次收取现金7.49亿元未变更工商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对苏洪涛与王艳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以(2019)最高法民终763号裁定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我们认为、苏洪涛与汇能煤矿股权转让一案涉及到我们的权利、因此本案在最高法二审期间我们给投寄了相关资料、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并明确了“未查清原黑石岩煤矿权利租属等事实”。为体现司法公正,我的申请追加为第三人合并审理很有必要、既合理又合法

13,我们的请求

(1)王艳芳持有汇能煤矿65%股份法律依据己丧失,请求依据最高法(2019)民终763号裁彻底查清“原黑石岩煤矿权利归属等事实”我们申请追加为第三人合并审理,

(2)请求全国法律工作者及全国律师网友依法关注评沦

(3)申请人

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

东梁自然村村民小组组长:郝二狗:

乌兰沟自然村村民小组组长:刘明:

大盘梁自然村村民小组组长:苏彦廷

大盘沟自然村村民小组组长:边永厚:

联并矿方、大阴岇湾矿:梁贵树

联并矿方、昌盛矿:杨候再

共同全权委托代理人:苏长计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