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考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19条,被征收人所应获得的补偿应当不低于经依法评估得出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征一至少还一”。就比如,如果是货币补偿,可在同地段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同面积大的新建商品房,补偿可视为基本合理;反之,则是不合理。

实践中,被征收人在考量补偿的合理性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应参照距离被征收房屋最近的新建商品房的均价。拆迁与补偿房屋的类型要对应,即:住房对新建商品住房、门面房对新建商品门面房、经营用房对新建经营用房、写字楼对新建写字楼等。

2、先补偿后拆迁

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7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先补偿,后搬迁是属于法定的程序。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该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实质性的安置补偿。

实践中存在的那些“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补偿没有到位就强制让被拆迁人搬迁,像是逼拆、误拆、偷拆、无手续强拆等,这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被征收人在补偿不明确的情况下房屋遭遇强制拆除,一定要积极保存证据,及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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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能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明确规定了拆迁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这是进行征地拆迁最为基本的要求。

拆迁补偿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这就是合法合理的拆迁补偿。实践中,被征收人首先要判断拆迁后生活水平是否有所提高,守住第一个底线。如果过程中受到了不公平对待,一定要进行法律维权,切不可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

4、评估机构存在的合法性问题

评估机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对于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有着非常直接的影响。法律对评估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结果能公平、公正地反映市场。

然而从实践来看,不合理的评估报告常常让被征收人吃尽了苦头。为此,提醒被征收人要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要密切关注评估过程的合法性问题,尤其是评估机构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就比如说在选定评估机构的事情上,征收方未经被拆迁人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这就极有可能会导致对评估结果的恶意低估。

当然,即便评估报告已经作出,这也不意味着补偿成了定局,对于评估结果如果不服,大家还可以申请复核或专家委员会鉴定,还可以通过协商或起诉征收补偿决定来改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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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征地拆迁中的“陷阱”

1、奖励诱惑

征收方设置一个限时高额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越早签字搬迁,奖励越高,越晚则奖励越少,期限一过被征收人再无可能拿到奖励。面对时间的流逝,很多被征收人内心焦灼,害怕与高额奖励失之交臂,于是在不清楚补偿是否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急忙忙糊里糊涂地签了协议。

对此,提醒被征收人要有这样的警惕心理,所谓的“高额奖励”很有可能就是一种陷阱,以利益诱惑来促使被征收人签订并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无论如何,接受拆迁奖励,必须以合理的拆迁补偿为前提。

2、政策说事

“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这一块都这么补偿,无法改变。”有被征收人反映,在与征收方谈判协商时,他们总是拿政策说事,以拒绝自己提出的补偿要求。

从实践来看,还有的征收方会强调,质疑政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就是不支持政府工作,以此给被征收人巨大的心理压力。征收方摆出这样堂皇的理由,很多被征收人根本无法反驳,再加上自己不知道怎么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时也在征收方一再催促下匆匆签订了不合理协议。

对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听信征收方口中所谓的“政策”。国家法律对于拆迁的规定是,拆迁不得降低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先补偿后搬迁;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停水停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等等。征收方应该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地方政策要严格依法。被征收人如果发现通过自己的协商,补偿已没有了提高的可能,那么建议尽早进行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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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拆违促拆迁

过往的拆迁实践中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征收单位为了尽可能地不补偿或少补偿,先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危房等,而后责令或限期整改、拆除,从而达到不补偿或少补偿的目的。或者只要被征收人的住宅或企业厂房等存在证件、手续及相关方面的瑕疵,就会将建筑说成是违建,变相逼迫被征收人在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

事实上,对于违建的定义并非征收方的一言堂,法律法规中违建的认定有一个非常严格的步骤,并且要依赖一定的事实与证据。因此,当遇到征收方说你的房屋涉嫌违建补偿不会高时,不要自认理亏而轻易在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即便收到了类似“责令限期拆除”等通知书,也不用慌,及早采取应对措施,运用合法的维权方法是完全可以追求到合理的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