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一些不公平待遇,但法律是公平的,它从各个角度给予了本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以一定的优势。而实践中,为什么很多征收方会肆意的侵犯被征收人的权益,会选择知法犯法不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补偿,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被征收人自己的“无知”,法律知识匮乏,不知道征收方的行为哪里有错,也不会作出切实可行的维权行动。被征收人应该要把握好法律赋予的优势,学会用法律思维来维护合法权益。那法律是如何给予被征收人保障的呢?提醒被征收人要把握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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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拆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行政机关没有权力直接实施强拆行为,而必须要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下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司法强拆由于必须经过法院对案件的司法审查,最终由法院作出公正裁判,从而更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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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价值补偿遵循“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关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问题,本条确立了市场价原则,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而评估机构应当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

这样一个补偿标准、评估方法简单明了,大家都能够明白拆一要还一,周边商品房市场价多少,拆迁方就要补偿多少。而因为往往相似房价有迹可循,评估结果合不合理,补偿标准有没有偏低都能很明显地看出来,征收方可操作的空间很少,这从侧面来讲也是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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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先补偿后搬迁,征收方只有对被征收人进行了实质性的补偿,补偿安置到位之后,才能依法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先拆后补”必然违法。这一原则能充分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生活需要,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合理补偿安置的权益。同时,征收方也不得以威胁、逼迫或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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