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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征地拆迁密切相关的两部法律,也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均强调指出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进行征地拆迁。也就是说,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必须要满足一个条件,必须要具有一个前提,也即符合当地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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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么才是公共利益呢?简单且相对具体来说,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安居工程等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需要的事项。公共利益显然是一种站在国家层面的相比于个人财产权利而言的更大的利益,这也就是为什么公共利益能够成为“征收前提”之所在。

但实践中却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对于不愿意签字搬迁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会以“公共利益”征收具有强制性为由逼迫被征收人搬迁,而当初那些的黑纸白字标明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征收,最后很多落实下来却往往是一栋栋商业大厦、娱乐设施,似乎与“公共利益”毫无干系。显然,如果任由征收方对“公共利益”进行解释,那么征地拆迁工作就会出现乱套,而被征收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我们能够理解,征地拆迁的本质是被征收人个人利益对于“公共利益”的让渡,但这种让渡绝对不是肆意地剥夺与侵犯。而法律则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这提示着广大被征收人要懂得利用“公共利益”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以下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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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以下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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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条款以例举和兜底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阐述,被征收人对此要有所了解,以便对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公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说认为征收行为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地针对征收决定进行起诉,以实现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