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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的房屋中有不少建立在上个世纪90年代左右,甚至更早,有些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但相关手续却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等等。这样的问题在几十年年前也许不成问题,允许并普遍存在。但随着城市化进行得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村民缺乏法律知识,没有及时办理上述相关权属证明,当遇到征地拆迁自家房子可能突然就会变成“违建”。所谓“违建”带来的后果就是拆迁没有任何补偿或只能得到象征性的一点补偿。房屋对于百姓来说是生存根基,无论谁遇到这些问题都会很头疼,自家房屋被认定“违建”时就如同晴天霹雳一般,想要诉说自己的委屈却无从下手。

这里要告诉您,遇到这些问题不必惊慌,切勿自认理亏而放弃争取补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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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违法建设认定主体上

对于违建认定的适格主体,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只有城乡规范主管部门才具有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权。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由城管部门作出处罚的情况。对此,被拆迁人要明确,城管部门并非《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具有主体资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如果没有接到规划局的委托,则无权对未取得建设许可证的建筑进行处罚。

二、从法律适用上

2008年《城乡规划法》才实施,那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对于2008年以前建设的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范许可证的建筑,不得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违建。事实上,如果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范与要求,那证件或手续不全的这些建筑,在现在也应当属于合法范畴。实践中,拆迁方为降低征收成本,常常会“以拆违促拆迁”,此时被拆迁人可以时间上来考量本次的违建认定是否是合理的、合法的。

另外,在进行纯拆违的工作过程中,行政行为必须要遵循一个“最小损害原则”,通俗来说就是要最小限度地损害老百姓的权益。据此,结合《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对于违法建筑进行处罚,拆除只是选择之一,而不是唯一的选择,更不是第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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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一事不再罚”角度

“一事不再罚”是重要的行政处罚原则,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只作一次行政处罚,不得重复处罚,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原则,如果说之前被拆迁人已经因为违法建设的问题,被罚款等,则在拆迁中,房屋不宜再被当作违法建设而不予补偿。从实践来看,企业可能更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多注意。

三、从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上

法律严格规定了违建的拆除程序,从违建认定到强制拆除有一大段流程要走,不能说拆就拆。如果缺失程序或者文件,那一定是违法的,我们可以启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来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如果要对违法建筑进行,必须先对被拆迁人进行书面公告,限期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法定期限内,既不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主张救济,又不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而行政机关如果不告知被拆迁人自行拆除则不得强拆,在被拆迁人享有诉权的法定期限内也不得强拆。

总之,只有满足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和不拆除这三个条件,行政机关才有权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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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重点强调一下,如果收到行政机关的拆除决定书,无论是限期拆除决定书,还是强制拆除决定书,要想自己的房屋能暂时存活下来甚至是永久“保命”,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一旦启动了相应的复议或者诉讼程序,行政机关在案件结束之前就不能拆除大家的房子,否则就是违法的。同时,被拆迁人若是发现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早咨询专家,必要时委托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