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被拆迁人可能常常会遇到这些情况,在被征收人不同意搬迁的情况下就采用各种手段逼迫搬迁;以搬迁奖励鼓动,或给出其他理由,要求被征收人先搬迁再谈补偿;又或者是虽然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征收方还没有将全部安置补偿到位,就要求被征收人先搬迁让房等等。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啊,被拆迁人要明白的是,法定的拆迁政策是“先补偿,后搬迁”,要征收方实质性的足额补偿,履行了安置补偿的义务后,被征收人再依法进行搬迁。被拆迁人不应该同意以任何形式的“先拆后补”行为,否则最后补偿很难得到合理的、完整地实现。如果拆迁方执意甚至强行要“先拆后补”,不补偿就强制搬迁,这是涉嫌违法的,背后也极有可能是存在猫腻的,拆迁方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加快征收进度,就是为了压低征收补偿数额,又或者两者皆有之。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27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中“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可知,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拆迁,“先补偿后搬迁”这都是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拆迁方应该在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给予补偿后,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同时,在整个征收拆迁项目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这也是法律所强制性规定的,拆迁方不得违反。
那具体来说,如何才能算先补偿?如果是已经达成一致补偿协议的情况,征收双方需要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方将安置补偿足额到位,被拆迁人则是配合工作,约定期限内让房搬迁,补偿的程序在搬迁程序之前。针对产权置换的“先补偿”,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要确定安置房源并实际交付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期房交付使用前,必须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过渡用房的安置,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如果是没有达成一致补偿协议的情况,则由相关政府部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该有的补偿款项要实际足额补偿到位以后才可以切实推进搬迁拆除工作。
房屋拆迁必须先补偿到位,没有例外!对于先搬迁的行为,被拆迁人一定要有所警觉,及时收集与保存证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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