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粉丝朋友来说,作为一个刚成立公司的财务人员可太难了!因为需要我们操心的事太多,比如办理税务登记、申领增值税发票、设置公司账簿、处理开办费等,一不小心就会产生涉税风险。为了给大家解决这些难题,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与新成立公司有关的税务问题~

税务登记环节涉税问题
新公司成立时办理税务登记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接下来,柠檬君就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来说一说其中的主要事项。

问题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范围包括以下几类:(1)企业(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3)个体工商户(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问题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有时限要求吗?
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不用单独设立税务登记,工商信息同步税务系统,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后取消税务登记证。
问题3.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将企业全部存款账户上报税务机关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问题4.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未按照规定将全部账号报告税务机关会被税务机关处罚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
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于纳税人首次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若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拒不改正,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后续事项办理,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或在办税服务厅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办理。

新公司成立后关于财务工作设置问题
每个公司成立之后,老板都会对公司的财务工作做一番安排。对于一些规模小的公司来说,为了降低人工成本企业通常不设置专门的财务人员而是将财务工作委托个人或者代账公司处理。对于一些规模大的公司则会专门设置财务机构和相关人员。接下来,我们再来说一说公司成立后,与财务工作有关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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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为了降低人工成本,企业可以委托未经批准的个人从事代理记账工作吗?
例.小张刚刚成立了一家企业,由于企业成立初期规模小且业务不多,为了降低人工成本,小张打算企业内部不设置专门的财务岗位,而是通过以委托代理记账方式解决财务问题。经了解若委托没有资质的个人代为记账小张公司每月仅需支付500元;若找有资质的代账公司代理记账则每月需要支付1000元费用。那么,小张的公司可以委托没有资质的个人代为记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因此,小张的公司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若委托的是未经批准的个人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问题2.公司成立后,哪些业务可以委托给代理记账公司办理?
我们在委托代理记账机构时,要核算对方是否具备《营业执照》与《代理记账许可证》。符合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不过,柠檬君需要为各位粉丝朋友们强调一下,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时,需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才有法律效力。
问题3.如果企业内设财务部门,在公司成立时应注意哪些税务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我们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对于我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问题4.若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相关要求,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处罚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
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于纳税人首次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否则,税务机关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5.公司新设置的资本公积账簿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例.假设小王成立的新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实行的是认缴制,注册资本尚未实际到账。那么,小王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注册资本认缴是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的总额,不需要实收,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文件。我们企业认缴的注册资本只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缴纳即可。由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企业并没有实际收到实收资本,纳税义务未发生,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新公司成立后涉及的增值税发票问题
问题1.新公司成立后,如何办理申领发票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号)规定:
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全部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企业开办首次办税时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新办企业需要申领发票的,可按照优化后程序办理,暂不申领发票的,企业在办理涉税事项时确认登记信息即可。具体办理方式为在《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中“首次办税申领发票”对应栏次填列发票种类名、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月最高领票数量、领票方式、领票人个人信息等相关资料完成申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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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具体进展分为如下;两个阶段:
第1阶段:自2020年12月2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第2阶段: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我们企业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计算,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问题3.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开票限额与发票份数有何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
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此外,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问题4.新设立的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认证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来说,小王新成立一家公司,自办理税务登记后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此期间,小王公司因购买生产设备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若小王公司在此期间满足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两个限定条件,则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什么叫“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若企业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是因其隐瞒收入的原因导致的,也可以适用上述政策吗?
根据规定,上述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若纳税人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则不能适用上述政策。

新成立企业筹建期财税问题
新成立企业一般都会经历一段筹建期,这段时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接下来,我们再来说一说与筹建期有关的财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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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新成立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自2007年1月1日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三条“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即:企业发生开办费时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开办费贷:现金(或银行存款)企业月末结转开办费时的账务处理:借:本年利润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问题2.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例.甲企业是一家新开设的生产企业,在筹办期间共计发生开办费支出200万元。由于行业特点所致,甲企业预估其前5年内都不会产生盈利。已知甲企业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年限为5年。那么,甲企业对开办费支出选择一次性扣除还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扣除更有利划算呢?
由于甲企业预测企业成立前5年均不会产生盈利,若将开办费支出选择一次性扣除则会加大亏损额,很有可能会因亏超过5年时限导致亏损不能得到弥补。因此,选择分期摊销扣除更为划算。
问题3.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2021年4月,小王新设立一家企业。该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共计5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万元。那么,小王的企业可计入企业筹办费并在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多少元?
业务招待费可计入筹办费金额为5*60%=3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计入筹办费金额为实际发生额10万元。
可计入企业筹办费金额共计3+10=13万元。
对于筹办费金额扣除方式,小王的企业既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