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往往会进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那么常见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中如何规定,今天咱们就简单的了解一下。

【案件介绍】

张某与陈某于2014年3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因为双方年龄都比较大,且均为二婚,因此双方并未生育子女,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张某发现陈某有酗酒的恶习,并且经常在酗酒之后跟张某发生争吵,2014年3月,陈某又一次在酗酒之后与张某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张某非常失望便搬离了二人的住处,2014年6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2015年3月张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且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而陈某则以夫妻双方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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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一方想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时有发生,在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时往往会对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进行认定,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在曾经实行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规定了14种感情破裂的主要情形。《民法典》继承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精髓,将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给予了具体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先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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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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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