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讲的案例来源于江苏省丰县。

宋某京,1978年7月24日生。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8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2021年4月19日,江苏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17日下午,周某骑着一辆封闭的电动三轮车,从赵集诊所挂完水往西走到樱桃园南边一条南北柏油路,有一个骑着白色踏板电动两轮车,带着头盔的宋某京问其去苗城怎么走。

宋某京停下三轮车,打开东边的车门,脱掉头盔扔到车后面的座位上,上来一边撕扯周某上衣一边说想玩玩,意思就是想和周某发生性关系。

周某坐在车里用脚踹他,踹到他胸部和肚子,踹了很多脚但是没把他踹走。

宋某京还是撕扯其上衣,把周某外套脱掉,周某从西边的车门出来往北跑,宋某京从后面追上,抓着周某把她的毛衣脱掉,接着把她的胸罩脱掉。

周某捡起衣服,宋某京从后边锁住她脖子,抓着其头发往车里拖,一边拖一边说再跑就治死她。

宋某京从西边车门把周某按在车座上,用身子压着腿,右手抓着胸部,然后亲脖子,还想脱裤子,然后宋某京拿出自己的手机想拍照,周某用脚踹了宋某京胸部一脚,宋某京往后退了几步,周某把车门关上就开车往南逃走。

【控方意见】

2020年11月17日下午,宋某京在江苏省丰县王沟镇赵集村樱桃园门口的南北公路上,采取拖拽、强脱衣服、拍裸照、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欲对过路的被害人周某实施强奸,因被害人周某极力反抗而未遂。

【辩方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宋某京犯强奸罪定性错误。宋某京主观目的是为了拍裸照,并无强奸意图,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法院认定】

1.宋某京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宋某京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另有两次强奸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宋某京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3.宋某京提出“其只是拍裸照没想和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宋某京犯强奸罪定性错误。因案发前周某不认识宋某京,和其亦无矛盾,案发后及时报警,结合宋某京拍摄的视频中周某被脱衣服的情节,宋某京及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宋进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宋某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