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讲的案例来源于上海市普陀区。
一个是当了十多年派出所所长的老公安,另一个是肩负重任的动迁公司老总,两人在面对一笔1.7亿元的“闲钱”时,却做了他们并不擅长的事情,并由此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55岁的丰云龙是上海某房屋动迁公司、某房地产公司的双料法定代表人。这两家公司都是上海普陀区政府下属的专业公司,承担着该区不少动拆迁施工任务。
动迁公司账户内存放了区建交委等部门划拨的动拆迁专项款近1.7亿元。丰云龙想,这笔暂时闲置的巨资或许可以用来产生更多的效益,就找到老朋友张曾科商量。
张曾科,59岁,曾历任普陀公安分局下属多个派出所所长。从一线退下来,在普陀区保安服务公司担任管理职务。得知老友正在为大笔“闲钱”操心,张曾科马上动用自己的社会关系。不久,就有人告诉他,只要把钱转入某银行,就能争取更高的存款利息。
在张曾科斡旋下,丰云龙和对方银行代表见了面。其中一人姓邵,自称是某银行静安支行副行长;另一人姓陈,自称是支行信贷科科长。
简单的交谈后,双方就达成了意向:只要动迁公司的资金转存到该支行,就能得到比正常多1%的利息收入。最后,陈某还扔下一句颇有意味的话“:个人部分,到时会跟张曾科细谈。”
回到公司后,丰云龙将转存的事交给了财务副经理汤志明。
不久,陈某给汤志明打来电话,称银行需要动迁公司提供几张空白贷记凭证备用。汤随即请示丰云龙。丰不知道空白贷记凭证的作用,以为是正常的银行往来手续,便在电话中答复称:一切按财务制度办。只不过,丰云龙在这句话的后面又多说了一句:银行需要我们配合的,请尽量配合。
汤志明很清楚,按照财务规定,是绝不能允许空白贷记凭证流出的。但丰云龙后一句话的含义让他觉得,领导的真实意思就是同意银行方面的要求,哪怕这并不符合严格的财务规定。于是,他将两份空白的贷记凭证交给陈某。此后,他又根据陈某的要求,提供了3份同样的空白贷记凭证。
不久,陈某和另一名自称是该银行静安支行工作人员的陆某,与张曾科取得了联系,先后两次将568万元交给了张,并称这是银行用来奖励朋友的内部款项。
张曾科并没将这笔“奖励”的细节告诉给丰云龙,只拿出其中的21万元,以帮助丰的女儿赴日本生活为由,劝其收下。
随后动迁公司财务副经理汤志明与房产公司财务经理邵庆芳、出纳员一起,办理房产公司账户销户手续,陈某和陆某悄悄拿出一个装满28.2万元现金的纸袋,同样以银行奖金的名义让3人笑纳。
之后汤志明、邵庆芳又以公司结算利息为由,找到了陈某、陆某,获得11.2万元“奖金”。
就在这5人以为自己拿着“合法”的奖金时,殊不知,动迁公司名下的1.7亿元动拆迁专项款,已经被陈某、陆某利用房产公司的空白贷记凭证,几乎全部转移到两家案外公司。截至案发,尚有近1亿元的款项无法追回。
据公诉机关指控,丰云龙等5人案发前均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其中,丰云龙身为动迁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在1.7亿元资金转存后,未过问资金的去向,其失职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理应被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刑责。
同时,丰云龙、张曾科共同收受陈某、陆某的贿赂568万元,汤志明、邵庆芳等人总计收受39.4万元的贿赂,均涉嫌构成受贿罪。
但在庭审中,丰云龙、张曾科均对指控表示异议。丰云龙称,自己始终以为将动迁款转入某银行静安支行,是正常的转存手续,其从未事先和张曾科预谋,向银行方面索取个人利益,张曾科收受的568万元贿金自己也不知情。
张曾科提出,自己最多是中介行为,568万元是合法中介费。直到案发,他才知道陈某、陆某根本不是某银行静安支行工作人员。
【法院判决】
丰云龙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丰云龙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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