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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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并不当然及于法定孳息,执行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后,其他法院可对作为法定孳息的房屋租金另行采取保全措施。采取提取租金的保全措施的,保全法院对保全的租金享有处置权,但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即使抵押房屋因另案被其他法院查封抵押权人仍然有权收取租金。保全法院应当做好和执行法院的衔接、协调工作,保障抵押权人对租金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权人的债权能够从抵押物中优先足额受偿,抵押物的租金收入可用来偿还其他债务。
——(2019)粤执异10号
2
"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属于实体法规定,解决的是多个债权之间的分配顺序问题。"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是程序法规定,解决的是财产分配的具体程序问题,两者之间并无矛盾。执行案件有多个债权的,将被执行人财产以物抵债给其中优先受偿的债权属于执行款分配,即使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执行法院也应当制作分配方案,并保障当事人依法提起分配方案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权利。如果执行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债权数量较少,是否有优先权或者优先权的顺序、金额争议不大,基于执行实施效率优先的原则和尽可能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执行法院可不制作分配方案,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但应以当事人无异议为前提。如当事人提出异议,仍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019)粤执复741号
3
生效判决判定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虽未明确应按何银行、以何币种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故执行中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并无违法不当之处。且因外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我国的金融机构并无固定的美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供参照,复议申请人主张采用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本案基准利率,既不符合生效判决,也缺乏可供参照的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769号
4
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清算结束或注销登记之前,其经营活动虽受限制,但法人资格尚未终止,其仍然具有执行程序的主体资格。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认定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2019)粤执复770号
5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金钱债权和履行行为之债的请求,执行法院仅以金钱债权已全部执行到位为由予以结案的执行行为不当,应予以纠正。至于申请执行人应否履行在先义务,被执行人可在执行实施程序中另行提出先履行的执行抗辩。
——(2019)粤执复891号
6
案外人曾就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该执行异议。现案外人以其系执行标的共有权人为由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对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以及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进行审查,该异议不构成重复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019)粤执复892号
7
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中已披露了涉案车辆存在内饰显旧、发霉、划痕和车辆停放已逾两年等瑕疵信息,并附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和方式,买受人以评估报告没有披露涉案车辆实际里程数为由主张其产生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898号
8
因仲裁调解的履行产生争议虽然属于实体性争议,但执行程序并非绝对排除实体性的判断,包括判断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是否已届履行期限、是否全部履行、应当如何履行等等。执行程序中应在此判断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方式和执行措施。分配方案异议诉讼、追加被执行主体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虽以诉讼审理为最终结果,亦以执行实施中的实体判断为前置程序,仅是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不同。被执行人以仲裁调解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销执行案件、驳回执行申请的,当然应在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中审查仲裁调解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提出仲裁调解的履行情况应当另诉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9)粤执复902号
9
执行法院按照被执行单位的登记地址寄送了财产报告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同时案件的另一被执行人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已签收执行法院发出的财产报告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足以认定上述送达为有效送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执行法院决定对其罚款并无不当。
——(2019)粤执复913、914号
10
生效仲裁裁决虽然确定被执行人负有协助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的义务,但该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开始起算,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该案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执行法院在受理后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2019)粤执复919-923号
11
冻结被执行人债权和通知次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仅产生禁止次债务人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效力,并不具有确认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无债务、是否到期、债务金额的决断效力。次债务人一旦对履行到期债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除非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2019)粤执复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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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由非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但仲裁机构异地开庭,不能认定其为非法设立,也不足以认定仲裁机构非法设立了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业务站点。
——(2019)粤执复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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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停止对异议部分的执行。该第三人以被执行人对其不存在到期债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被执行人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并撤销履行债务到期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2019)粤执复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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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监督程序中,驳回申诉的处理结果没有改变申诉人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的原执行行为,也没有作出新的执行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执行审查行为,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如果赋予当事人异议权,等于对同一执行行为重复提出异议、复议,并导致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程序反复循环适用。因此在执行监督程序中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诉的裁定、通知,当事人不得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其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2019)粤执复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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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被执行人更名为案外人,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在组织形式、出资人、责任主体等方面均有不同,且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存在财产承继关系。因此,两者不具有同一性,申请执行人应循被执行人资产的流向确定实体责任承担人,其请求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不予支持。
——(2019)粤执监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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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民事调解书》为子女支付保险费及相应违约金,但双方对保险费缴纳的期限、保险合同的内容、被执行人是否未按期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全额缴纳的条件是否成就、违约责任的构成和承担等问题产生分歧,进而对如何履行《民事调解书》主张不一。因双方当事人争议问题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申请执行人要求全额支付保险费及违约金的请求应当另行诉讼解决。
——(2019)粤执监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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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终结执行后,又以受胁迫为由不同意执行法院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供证据证明系被胁迫而签订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领取被执行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缴纳的执行款项的,可认定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2019)粤执监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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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对已经传统司法拍卖二拍流拍的执行标的,是继续沿用传统司法拍卖模式进行三拍,还是改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没有明确规定,但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授权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决定司法拍卖模式。执行法院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在传统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继续实施三拍,并无违法不当之处。
——(2019)粤执监162号
19
刑事裁判追缴违法所得案件执行中,应当贯彻任何人不得从违法犯罪中获利的基本原则。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在执行时无法找到、价值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的等值财产。
——(2019)粤执监170号
20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以错误地址向被申请追加人送达开庭听证传票及执行裁定,对被申请追加人的听证权利及其提起相应诉讼等救济权利产生严重影响,送达程序严重违法,应当撤销执行裁定,发回执行法院重新审查追加申请。
——(2019)粤执监183号
21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可以一次性提出,也可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通过增加异议事由提出,上述方式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一并提出"。其中,对于增加异议事由的,应当针对异议人调整后的异议请求进行审查。
——(2020)粤执复48号
大湾区
肖斌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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