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家公司,他们把注册资本从5000万骤然减资到100万,本来是想通过这一操作来规避股东责任的,但没想到的是,股东还是被起诉了,而且还被判决在减少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又是为什么呢?

注册资本往往是展现公司实力的第一道大门,因此,有些公司在注册时就认为把注册资本写的越大越好。他们心存侥幸,想着一旦发生债务,再减资嘛。

但是,就算可以减资,股东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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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看公司债务的形成时间,是在减资前还是在减资后。

前文说过,有些公司减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股东责任,其规避的是减资前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股东明知或暗地里知道可能会产生债务而采取了减资的措施,所以我们需要注意债务的发生时间。

关于债务的形成时间,根据债的产生原因而不同,例如,合同之债可以推定是在合同签订之时就产生的。

其次,看公司在减资程序中是否通知到了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沪02民终10330号案件中明确指出“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所以,在签订的合同中列明双方的通知地址、联系方式等很有必要,毕竟对方不能再随便将无法联系作为借口。

第三,一位股东减资,其他股东也承担补充责任

在上述公报案例中,同时明确了“尽管我国法律未具体规定公司不履行减资法定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股东的责任,但可比照公司法相关原则和规定来加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十四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即便只有一个股东减资,其他股东也有可能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看公司减资后是否无法清偿债务。若减资后的财产仍然足以清偿,未对债权人造成影响的,也不属于本文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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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如果减资的行为发生于债务形成之后,又没有通知到债权人,造成无法清偿债务的,作为股东仍有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在公司注册时就把注册资本定的太高,往往会埋下很多隐患。等到事情发生后再想方设法去补救,已为时已晚。那么,注册资本定为多少最为合适呢?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好是与其实际清偿能力相当的,且足够用于业务开展即可。毕竟注册资本太高,就意味着公司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而注册资本太低,则可能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