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债方式有哪些?

威胁、恐吓、暴力?

No no no!

这当然是违法甚至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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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却出现了新的招数

找借口让债务人母亲主动支付“欠款”

事情究竟如何?

2019年6月,张某向朋友范某的母亲葛某和葛某的朋友杨某透露,范某当其时因为做生意急需资金的情况,并且告诉他们,如果葛某能够给儿子150万用作周转,张某就可以马上为他借到350万元。因为爱子心切,杨某随后转了80万给葛某,葛某便连同这80万,一共转了150万给张某。谁料,张某收到这150万的转款后,不但没有按照承诺为范某借到350万,也没有把这150万给范某作周转。而且,当葛某和杨某要求张某返还150万时,张某也拒绝返还,所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葛某和杨某决定诉之于法,主张150万是不当得利,要求张某返还。

张某为此辩称,范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范某于5月向张某出具过一张150万元整的借条,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共6个月)利率为每月2%。所以那笔150万的款项是并不是给张某周转,而是范某本来就欠张某150万元借款未还,并且范某所欠张某的借款远不止150万元;而不能帮范某借款不是张某的过错,而是范某本身已经在外借款太多,自身没有任何偿还能力,没有人愿意继续借款给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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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葛某和杨某向张某支付的150万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最终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必须由一方为受益人,一方为受损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案中,葛某、范某均认可葛某转款给张某150万元系帮范某进行支付,葛某的付款行为有明确的对象和目的,是有意识、主动实施的行为,张某收到150万元款项取得了利益,但结合张某2019年5月18日向范某出具150万元借条的事实,范某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张某取得利益是基于其与范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取利益。

对于葛某和杨某主张该150万转款是为了让张某给范某借350万而支付的,更加符合双方共同协商的“过桥”行为。“过桥”即为过桥贷款,通常是指借款人通过向他人借得短期的资金用以向贷款人偿还到期债务,并以此获得贷款人长期或更高金额的贷款,“过桥贷”交易的本质在于“借新还旧”。就本案而言,范某将150万元通过其母亲葛某支付给原债权人张某以求获得张某350万元贷款,符合“过桥贷”的基本特征,案涉150万元转款的性质应认定为范某对张某原民间借贷债务的偿还,张某收款后虽未能提供后续350万元贷款,但不能因此改变150万元的还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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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对葛某主张150万元系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明确了不当得利的构成及除外情况,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以上的案例告诉我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双方当事人之间本身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不管出于任何理由都不能免除偿还义务,如果债主利用合法手段让债务人家属主动清偿借款的,家属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债主返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