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顶端新闻•河南法制报讯近日,据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的一则对外公示显示,引发社会舆论关注。郑州元通房地产公司因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且未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被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罚六十五万元。

郑州市城管局综罚决字[2021]第33003号显示,中国中部(元通)纺织服装品牌中心,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且未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查询得知这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这一消息迅速引起网友们注意,有网友认为,作为一家房地产公司,做出这样的事情是不懂法律,还有有意为之? 也可能是资金出了问题急着回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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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已经抵押的商品房由于所有权并不完全属于抵押者的,所以是不能销售抵押房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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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权的保护】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据天眼查APP资料显示,郑州元通房地产为河南元通纺织集团旗下公司。近年来该公司多次被诉,债务缠身,由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公司被法院多次强制执行并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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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所说的限制高消费简称为“限高”。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