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情形,在路边下车的时候,我们一般都会看一下后面是否有来车,确认安全后才打开车门。然而,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自驾出行还是网约车出行,因乘客开车门致他人损伤的案件却都在不断涌现,只增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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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些案件大多源于司机和乘客的无意和随性,但是因此导致别人的损伤也应为此承担应有的责任,那么最后责任到底该是驾驶员来负,还是乘客来负呢?

乘客开车门致他人损伤的交通事故,主要的司法难点和争议点有两个:一是乘客与驾驶员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如何;二是乘客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是否属于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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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与乘客构成共同侵权

驾驶员与乘客构成共同侵权

首先,该类案件中驾驶员临时停车的行为并非为他个人的行为。很多人觉得,车停在哪是驾驶者的事,但是一般情况下,停车位置是同乘客共同商量决定的,共同意思联络明确。

其次,日常在同一车辆内出行的同伴各负不同的注意义务,但对安全出行这一结果车内所有人都负有该义务。比如不能干扰驾驶员驾驶车辆,不能做出损坏车辆行为,亦不能借用车辆对第三人造成损伤。车辆驾驶员,有对车辆周边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及对乘客的提醒义务,也更具有道路观察能力,而乘客在开车门自然有对车外情况的安全注意义务,但是该义务也并非只针对乘客本人,驾驶员也有提醒和制止的注意义务。开车门行为虽然是乘客作出,但是是否应该开门及何时开门应当是驾驶员和乘客二人内心对注意义务权衡后的行为。因此,驾驶员和乘客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同时开车门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驾驶员与乘客对伤者的侵权行为应属共同侵权,对伤者产生的伤害结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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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不在保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障范围

乘客不在保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障范围

既然驾驶者与乘客双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同车乘客,在与驾驶者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其赔偿责任是否应属于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

商业三者险的赔付依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商业保险合同,而在商业三者险的合同条款中,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围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见,保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乘客并不在保障范围。

看完今天的文章,可能大家会有一个疑惑,为什么乘客开车门导致第三人损伤的结果要被一同加到了驾驶员身上?这看似加重了驾驶员的责任,但是在客观上,驾驶员对道路的熟悉度、周边的车辆行驶情况要比车上乘客更了解,强调驾驶员的安全注意义务,实则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籍着今天这个话题,伟浩法律团队提醒各位司机朋友们,在开车与停车的时候一定要提醒乘客注意停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