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子女姓氏随父姓,这一传统观念在人们心目中已经根深蒂固,甚至在一些家庭里,认为孩子不随父姓,就像征着“香火断灭”“断子绝孙”的后果,但是法律上并非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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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7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12岁的小向将父亲向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父亲将自己的户籍登记姓名由“向某某”改为“郑某某”。被告向某与原告母亲郑某原是夫妻关系,2011年10月离婚后,双方约定小向由母亲郑某抚养。小向一直跟随母亲郑某生活,并开始使用“郑某某”的名字,后经父母商议一致后,在合川区公安局变更了原告的姓名为“郑某某”,在小向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也一直使用“郑某某”的名字,至今已有8年左右。2018年开始小向以及其母亲与父亲向某的关系恶化,父亲向某以当初变更小向姓名时其没有签字为由强制要求合川区公安局将小向“”郑某某“的名字改回了”向某某“,但是经过多次商议均无果,于是小向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改回“郑某某”。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20年7月,这7年间小向一直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而且小向在这7年间在校内校外先后获得了十多个学术和艺术项目上的奖项,并且于2020年9月,小向以“郑某某”这一学籍姓名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重庆某中学就读。

审理中,原告小向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并向法庭明确表示自己那么多奖项都是属于“郑某某”这个姓名的,自己更愿意将姓名变更为“郑某某”,如果不能将姓名改回为“郑某某”,便意味着其将失去那些奖项,也意味着当时参赛的金钱、精力和努力都会白费。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既包括命名权,也包括姓名使用权或许可他人使用权,还应当包括更名权,也就是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虽然原告之母擅自将原告姓名予以变更不值得提倡,但原告这七年间在学业和艺术修养等各方面均有所成“郑某某”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经成为其人格的标志,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且原告虽未成年,但已经年满十二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其目前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同时,原告使用“郑某某”的姓名,不会改变其系母亲郑某与被告向某子女的事实,也不会损害生父、生母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在变更姓名权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意见。故原告要求被告向某配合其将姓名变更为“郑某某”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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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