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发展,网络逐步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网络空间虽然具有虚拟特征,但并非法外之地。相反,随着《刑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及《民法典》关于网络的法律规制的逐步规制及完善,网络空间的法网渐紧渐密。国家对网络犯罪的打击范围和力度正在不断加大,“净网”、“断卡”等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各类网络(计算机)犯罪案件正处于高发阶段,这其中包括解封QQ、微信等行为涉及的刑事犯罪案件。

随着社交功能软件的使用推广,腾讯等各个社交软件平台自身也逐步加大对软件使用管理和对内容的审查管控。对违法或违规使用、发布不适当内容的账号,平台会给予“禁言”等处罚,最严厉的会进行“封禁”以停止相关账号的全部使用功能。

社交软件的诸多功能,也会被违法犯罪者所利用,利用方式包括:1.以社交软件为媒介,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实施犯罪行为;2.利用社交软件的转账功能比如微信、支付宝的收款转账,进行犯罪资金的收取或转移支付;3.利用社交软件的资金处分功能实施侵犯财产犯罪;比如对他人绑定银行卡的微信、支付宝非法操作占有他人财产;4.通过社交软件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或侵犯他人隐私等人格权利;5.通过社交软件如微信、QQ的定位功能寻找犯罪目标;6.通过社交软件的信息传播、交流通话功能进行违法犯罪的沟通。

诸多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依托QQ、微信、支付宝等社交软件才能开展实施或者成规模进行。比如一些电信网络诈骗,需要建立QQ群或微信群,将被害人拉进群里后实施欺诈诱导;有些开设赌场、洗钱、诈骗类的犯罪,需要使用大量的账号分散转移资金以逃避监管打击,这其中就包括使用QQ、微信、支付宝账户。上述行为人多注册大量账号或者盗取账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账号被封禁将导致违法犯罪行为无法有效进行,对被封禁账号进行解封的需求便大量产生,解封QQ、微信、支付宝等账号逐渐形成产业链。

解封账号需要解封者具备一定的技巧、方法及工具,解封行为根据其与上游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及所使用的手段方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

一.与上游犯罪紧密关联,解封者构成上游犯罪的共同犯。当解封者与上游犯罪行为人紧密合作,或者分工协作,成为上游犯罪团伙成员的,其行为构成上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解封者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构成相同的犯罪,如诈骗罪、洗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贩卖毒品罪、走私罪、盗窃罪等。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是当下解封者涉及最多的罪名。相对于上游犯罪,当“解封”作为一个帮助行为具有被独立评价的意义时,对此帮助行为进行单独评价、专门定罪量刑,解封者多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是根据解封使用的手段和方式方法及对平台造成的危害后果和危险可能涉嫌的犯罪。当解封的手段导致平台系统破坏,也就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解封者通过绕开平台防火墙等安全机制非法侵入的,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解封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并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将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本文简要介绍的解封QQ、微信、支付宝等账号行为关联的犯罪,具体的定罪量刑需要根据客观行为和主观状况,此类案件多涉及大量网络电子数据。相关犯罪的辩护思路和方法笔者将结合案件实务另行撰文介绍。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廖大林律师,引用或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