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在某火锅店就餐,因为一条4.8斤重的活清江鱼,加工后比宰杀前少了2.1斤,认为店家存在欺诈行为,后相关执法部门人员到场后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5月24日,南召县人民法院皇路店法庭法官张秋平在南阳市鸭河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开庭,巡回审理了该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1年1月,赵某某等一行三人到南阳市鸭河工区某连锁餐饮店就餐,点了清江鱼火锅,并挑选了一条4.8斤重的活清江鱼由店家进行加工。菜品上桌后赵某某感觉分量不足,经称重做好的鱼肉、鱼骨为2.7斤,比宰杀前轻了2.1斤,赵某某认为店家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随后,赵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315投诉电话,相关执法部门人员到场后调解未果,最终赵某某于3月29日将饭店起诉至南召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原告损失612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返还支付的服务费204元并登报道歉,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4月8日,案件在皇路店法庭初次开庭。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对立情绪严重,导致案件调解陷入困境。鉴于对此类情况缺乏准确把握,为了给原被告双方一个公正的判决,张秋平决定自费进行调查实验,查清事实真相。

4月29日,张秋平法官团队携带执法记录仪邀请原被告双方一同在被告店内挑选了一条清江鱼进行现场烹饪实验。清江鱼经称重毛重4.8斤,宰杀清洗表皮,解剖去除鱼籽、鱼杂后,按原告当天就餐要求一半麻辣味一半酸菜味,做好后把鱼肉和鱼骨捞出称重为2.2斤,比宰杀前轻2.6斤。

5月24日,案件在南阳市鸭河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开庭巡回审理,部分群众到场观看了庭审。法院认为,被告当天为原告提供的菜品属正常加工,重量损耗属正常加工现象,被告的餐饮服务不存在缺斤短两,不存在欺诈。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张秋平还谈道,消费者的权益固然需要保护,但诚信经营商户的合法权益也同样重要,市场主体需要平等保护。

(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曹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