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可同行的车主没有开车也被交警部门以涉嫌危险驾驶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是怎么回事呢? 此事还得从5月13日说起。当天深夜12时许,通山县九宫山镇牌楼村路段,发生一起小轿车与货车追尾的交通事故。通山公安交警大队九宫山中队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警,只见小轿车车头一部分已经陷进前方货车车尾下,轿车驾驶人陈某康及坐在副驾驶的车主陈某辉受轻微伤,车辆严重受损。民警发现驾驶人陈某康酒气扑鼻,将陈某康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酒精鉴定,为194.98mg/100ml,仍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犯罪。 经民警进一步询问得知,当晚,陈某辉与陈某康二人在九宫山镇横石街吃宵夜共同喝了白酒后,计划开车前往通山县城,车主陈某辉认为自己喝多了酒不能开车,于是让好兄弟陈某康开车。陈某康认为道路偏僻且是夜深,肯定不会有警察查酒驾,便心存侥幸驾车出发。当车行至九宫山镇牌楼村路段,与对方车辆会车时,因灯光刺眼,加之神智迷糊,导致车辆追尾停放在路边的货车。

民警告诉记者 车主陈某辉明知朋友饮酒,还将自己的机动车给朋友驾驶,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因此,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民警介绍,醉驾入刑十年来,国家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共识,但很多人并不知道,除了自己醉酒驾车以外,还存在几种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主明知他人已经醉酒,仍向其提供车辆驾驶的行为。

据悉,该起案件是通山首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来源:平安咸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