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维记忆》VS《哪吒》案今日宣判,《哪吒》胜诉
2019年上映的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当属年度票房黑马。上映两月,《哪吒》斩获总票房50亿,荣登当年国内电影总票房之首,并在中国内地电影票房总排名中获得第四名的惊人成绩。
知产力获悉,5月28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 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 中影华腾 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开战”的起因是这样的。
2019年6月,《哪吒》正式上映,短短1月时间,票房突破45亿,火爆的票房也引起了《五维记忆》发行方及演员的关注。
随后,《五维记忆》的主创方中影华腾也连发两条微博,表示自己的立场,甚至直接向对方导演喊话:真想对对剧本,并召开了维权发布会,将他们的创意和设定用PPT的方式将两方剧情人设做了对比维权。
而针对这一质疑,《哪吒》一方没有进行任何回应。
2020年12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该案。
《哪吒》编剧导演及联合发行方表示,原告主张的《五维记忆》与《哪吒》“相似之处”是原告刻意过度解读《五维记忆》的演出内容,并故意曲解《哪吒》的电影内容后,人为制造、生搬硬凑所得。此外,导演杨宇非《哪吒》电影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中影华腾全部诉讼诉讼。
当时庭审围绕《哪吒》与《五维记忆》是否存在相似或相同、《哪吒》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等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是否存在相似或相同?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影华腾认为,《哪吒》与《五维记忆》在故事情节、人物形象、人物性格、人物关系以及其他元素等方面存在有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
中影华腾指出,《哪吒》与《五维记忆》在故事情节上存在8处相似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两部作品都是将两种不同的能量转化为两位性格截然不同且具有先天神力的男性角色;(二)《哪吒》将《五维记忆》中黑、白精灵进入画面并在其中学习、修炼、成长的情节改编为哪吒进入山河社稷图中并在其中学习、修炼、成长;(三)《哪吒》将《五维记忆》黑、白精灵从水中联合营救花神的情节改编为哪吒与敖丙从水怪中联合营救小女孩的情节;(四)《哪吒》将《五维记忆》黑精灵遭到误解、冲突、对立的情节改编为哪吒跳出界外为抓水怪同时营救小女孩,遭到误解、冲突、对立的情节;(五)《哪吒》将《五维记忆》黑精灵因矛盾升级而导致魔性爆发最终使人间陷入险境的情节改编为哪吒因矛盾升级而魔化使陈塘关陷入险境的情节;(六)《哪吒》将《五维记忆》黑精灵被人间大爱感化情节改编为哪吒被父爱感化的情节;(七)《哪吒》将《五维记忆》黑白精灵共同抵抗天灾改编为哪吒敖丙共同抵抗天灾,同时将花神挽救黑白精灵消耗自己的情节改编为太乙真人挽救哪吒、敖丙的情节;(八)《哪吒》将《五维记忆》黑白精灵灵魂升华改编为哪吒、敖丙保住魂魄的情节。
除故事情节外,中影华腾还认为,在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方面,《哪吒》《五维记忆》均采用了中国阴阳哲学思想,由此延伸创作了阴阳两分的人物设置及人物情感关系的安排;同时中影华腾指出,哪吒、敖丙额头上都印有“半漩涡”,与黑白精灵额头与胸前的“半漩涡”式的美术设计相似。
对此,《哪吒》编剧导演及联合发行方答辩称,黑精灵身上与哪吒额头符号存在明显区别,且原告主张的符号设计早在2005年上映的电视剧《宝莲灯》中出现,可见,人物额头设计标识是非常常见的艺术变现手法,非原告独创,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五维记忆》是否享有著作权?
据了解,《五维记忆》时长约为90分钟,该剧以中国传统古典戏剧结合27项非遗传承项目的表演形态,表达了天人合一的境界以及天、地、人不同空间维度的故事情节,开创了“视觉三维、听觉一维、嗅觉一维的五维技术模式。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中影华腾称,《五维记忆》主创团队从2012 年开始构思,于2016年创作完成《五维记忆》脚本文字作品,同一年,中影华腾陆续向社会发放了数万册图文并茂的宣传画册(含剧情介绍)。
之后,中影华腾根据演出场景的不同,基于演出地域、受众等因素,对《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进行了相应调整,形成了若于不同版本,并先后在美国洛杉矶帕萨迪纳市政大剧院、北京展览馆剧场、北京21世纪剧院等公演十五场,至今已正式上演3年。
中影华腾强调,从选角到编排,从音乐制作、数字内容制作、服装造型、道具制作再到各项技术合成等,历经6年,总共投资近1亿元人民币。《五维记忆》凭借独特的剧情表达、浓郁的文化底蕴、精湛的表演技艺、鲜明的人物设定和深厚的哲思内设等先后获得国内外诸多大奖,开创了《五维记忆》的IP商业模式。
故,中影华腾认为, 其享有《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剧的著作权。
对此,《哪吒》编剧导演及联合发行方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而不是演出本身,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舞台演出所依据的剧本而非舞台表演。目前,中影华腾提交的现有证据中仅是针对《五维记忆》的舞台表演成果,而未提供该表演所依据的剧本,即本案中,中影华腾所主张著作权的权利作品尚处于缺失状态,无法通过本案寻求著作权的保护。”
同时,《哪吒》编剧导演及联合发行方指出,中影华腾提供的多份《五维记忆》舞台表演录制品是由多个不同角度镜头剪辑而成,且在后期制作中增加了特效,不能证明该录制品内容就是原告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该录制品所呈现出来的内容与现场观众对现场表演可感知的视觉效果以及内容无法完整对应,且形成时间晚于中影华腾主张的首次发表时间。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中影华腾提交的视频内容就是中影华腾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不能作为本案的对比依据。
因此,《哪吒》编剧导演及联合发行方认为 ,中影华腾 《五维记忆》表演无著作权权利。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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