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甚至全世界旅游是很多小伙伴们共同的梦想,当假期来临之际,大家纷纷踏上出游的各种交通工具前往各地进行潇洒的同时,若是在旅游过程中意外身亡,赔偿责任该如何进行确定?今天咱们通过一则简单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件介绍】

陈某是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PHP工程师,在五一假期来临之际,陈某跟女友张某一起前往某知名大山旅游,在乘坐旅游专列行进过程中,陈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脸色发白,摔倒在地,其女友张某当即告诉列车员,列车员通过列车内的广播找来两名医务人员对陈某进行急救。在列车到达目的地后,车站及时通知铁路医院将陈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经过近四个小时的抢救,陈某最终未能醒过来,最终死亡。医院诊断陈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脏病突发,尸体由陈某的家属进行了认领并且进行了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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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父母认为陈某乘坐旅游专列并且购买了车票,车票中包含相应的保险费用。在发生事故之后,铁路运输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同时铁路运输公司有责任保护其旅客的乘车安全,因此铁路运输公司对陈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公司认为陈某的死亡原因是因其自身疾病所导致,与铁路运输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在陈某发病时,列车员及时找医务人员对陈某进行了救治,到站之后又及时将陈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铁路运输公司已经尽了最大的救助义务,对于陈某的死亡,铁路运输公司不承担任何的责任。最终二者未能就赔偿协议达成一致,只能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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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旅游专列上突发心脏病,列车上的工作人员及时通过广播的形式找来医生进行救治。列车到站之后,承运人又通知铁路医院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据此可以认定为铁路运输公司已经尽到了最大的救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陈某的死亡是由其自身疾病引起的,与铁路运输公司无关,故铁路运输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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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在本案中,陈某购买旅游专列的火车票,与铁路运输公司之间成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以及《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的相干规定,铁路运输公司对陈某有相应的救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在本案中铁路运输公司已经尽到了自己该尽的义务,陈某因自身原因死亡,铁路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便是乘坐旅游列车过程中意外死亡,铁路运输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方面的内容,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相关问题可以关注我们的账号,更多精彩内容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