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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洛阳市发改委发布《洛阳市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使用、运营和管理等做出了规定。
《办法》中提到,相关市直部门、属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协调分管行业领域内或辖区充电设施的布局建设,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具体包括:
(一)居民住宅小区。由市住建局统筹负责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对于新建小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按照“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要求规划审批,并按照标准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对于老旧小区,由市住建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及洛阳市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与改造的具体要求,统筹物业管理、空间受限、变压器容量不足等情况,综合制定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的布局建设方案,全面纳入老旧小区规划改造验收范围,并组织协调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建设有序充电设施。
(二)社会公共停车场。由市城管局负责,按照“现有停车场实施改造的,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占比不低于10%;新建公共停车场的,新能源汽车共享专用停车位占比不低于20%(独立的机械车库和临时平面停车场除外)”的要求,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文件精神,统筹制定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布局建设方案,并组织协调充电设施建设。
(三)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负责,按照《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文件精神,指导市直机关、驻洛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率先在内部停车场有序建设充电设施。
(四)集中式动力站。由市发改委负责,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区域充电需求,统筹制定集中式动力站布局建设方案,并组织协调集中式动力站建设。
(五)加油(气)站充电设施。由市商务局负责加油站、市发改委负责加气站,根据加油(气)站实际情况,按照消防及安全距离等相关规定,统筹指导加油(气)站配建充电设施。
(六)市域高速公路服务区、公交、出租、旅游景区、环卫、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局(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公交、出租)、市文旅局、市城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参照《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文件精神,指导制定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布局建设方案,并组织协调充电设施建设。
(七)其他充电设施。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县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领域单位以及辖区企业、商超、物流园区、产业园区等单位,参照《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文件精神,制定辖区相关单位的充电设施布局建设方案,并组织协调充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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