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杜妈的3000字长文,我就觉得自己看了个寂寞。一个疑问没解。倒看到一堆黑锅。我觉得郭德纲的一段话,能完美总结长文风格:你跟他说艺术吧,他跟你讲道德,你跟他讲道德,他跟你谈品味,你跟他谈品味,他跟你说文化,你跟他说文化,他跟你说孔子,你跟他说孔子,他跟你说老子,你跟他说老子他跟你装孙子。总之,你想知道啥,我就不说啥。你再问,他就说你“网暴” 说你诽谤!

我已经有点疲于分析杜女士的漏洞了,网上这类文章比比皆是。而且,整个事件一年多。该了解的情况,跟踪的网友都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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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想大胆猜一下杜女士被追加为被告的侵权之诉会怎么走。

以3000字长文的意图。 杜新枝必定在庭审中坚持她没有隐瞒乙肝。那么,依据前案的结果。当时杜女士及弟弟是证明怀孕前就已感染乙肝,并且在医院有做乙肝检测。只是医院丢失了相关报告。这医院也是认可了的,所以这是不存在争议的。至此,暂时就没有杜女士什么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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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下一步,就是跟医院的“战争”了,首先医院承认上述的情况。那么,依此推断杜女士丢失的检查单子是阳性。问题来了,如果是阳性。依据当时管理规定,大三阳孕妇要不要隔离?依据现在我所了解的资料,92年,大部分医院都按照规定对乙肝大三阳患者孕妇和产儿是单独隔离的。如果隔离,错换的可能就基本为零,那就是人为了。这里,医院要证明,作为当时正在冲击三甲医院的淮河医院,当时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对大三阳产妇及婴儿实施隔离吗?这里会有两个结果:1.落后于全国大部分医院,没有实施隔离。那这个讨论意义就不大了。另一个可能则是,2.已执行标准,按规定要隔离。杜新枝入住的是普通病房。 这是谁的问题?依据以往与姚策案件以认赔为主的策略及利己的考虑。医院会承认管理混乱,当年未将杜女士安排单独隔离。属于工作失误,管理混乱。至此,如果医院不让证人出庭,医院只要承认过错,他没有必须向原告解释为什么错怎么错的义务。这就是民事官司的特色。

就这样,事情回到了原点。淮河医院承认过错,回到谈赔偿的层面上。这跟姚策那个案子基本一致了。不同点在于,许敏他们没有医疗费的更多纠葛,除了必要的交通住宿,寻子费用,误工费用,因为姚策确诊后照顾姚策造成的一定的经济损失部分,(大多也是交通住宿误工类费用)只会计算这些。以及精神损害的部分。据我了解。按200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比照姚策的最高标准,能得到的,很可能就是,许敏姚师兵20万精神赔偿,郭威20万精神赔偿。

如果事情有另一种进展,就是之前有网友曝出的,调查医院的财务系统,发现14号的手术及检测脐带血的费用。那么事情就会向另一个方向推进。转向刑事的可能就更大了。但是是不是真的存在这个可能,还有待考察。就我个人觉得,医院的财务系统就算是律师也不是说调就能调到的。淮河医院也不能出这么大的漏子,送这么个石头来砸自己。如果有,那么是很好的一个进展,再加上许敏女士确认,收到淮河医院回复,确认当年是有手环的。对于转刑就更有利了。有标识,不可以两个孩子同时脱落,又换了衣服。非人为不可实现错换。但就目前网络上有的信息,还不足于转入刑事的层面。

而此时,还有另一个被告杜女士。原告方会从另一个入口切入。杜女士肯定要否认隐瞒的说法,上面分析过了,那么既然知道自己有乙肝。而且其弟弟作为防疫站工作人员,有专业知识,并告知了第一针的重要性。为什么出生的24小时内没有给姚策打疫苗?许敏是15号生的郭威,杜新枝16号上午9点多剖腹产的姚策(虽然这个时间还有争议,就以之前判决医院记录为准。)24小时内,即在17号上午10点前需要对姚策打第一针。这个时间点是在许敏离开医院前。不存在说许女士先抱走的说法。当时两个孩子还在医院。回到当年,乙肝疫苗是自费项目。所以过错在于,杜女士明知自己有乙肝,并且全家接种过疫苗,却没有给儿子接种第一针。为什么说没有打疫苗,因为上一次诉讼证明了,杜女士说的错打在郭威身上是无稽之谈。已经证实,当时两个孩子都没有打。这是毋庸置疑的。

基于上述的情况。对于许敏女士之后经历的事,杜女士存在过错。造成了许敏女士之后带姚策的漫长求医之路。撇开过错的问题。杜女士必然要支付这28年许敏女士抚养姚策的一切开销,包括付出的医疗费用及相应的支出。那么在上一次,姚策撤回的2-28岁30万的治疗费的索赔,就将用在这个地方。具体费用,肯定由法庭认可。这一部分,不存在过错的问题。所有的费用,包括抚养姚策的开销,都会进行计算。这部分,没有商量的余地。双方认可,法院确认后。不存在承担百分之几的问题。杜女士百分百要承担所有的费用。当然,2-28岁乙肝的治疗费,许敏可以找淮河医院赔,也可以找杜女士。抚养费,奶粉钱就只能找杜女士了。 这里,杠精们又要上线了,说,那杜新枝也将郭威抚养长大了,也花钱了,也费心了。我不否认。但这是两码事。杜女士可以另案找郭威要钱去。一样可以告。懂吗,不要在这里瞎扯。没用。至此,抚养费,也就是熊磊女士说的奶粉钱,就算清了。

剩下的另一部分,就是精神损失费。因为杜女士,没有给姚策打针,原则上,这病还是原发性的。杜女士存在过错,所以对于姚家许女士28年的经历造成的精神损失,是需要承担的。至于担多少。看庭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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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双方民事纠纷部分,结束!

这里要特别提醒,这是一个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淮河医院,不是必须解释孩子怎么抱错的。只要他承认有过错,赔钱,这事就完了 。如果没有在庭审现场问出杜女士更多的漏洞,或是矛盾的说法。那么,事情就这么暂告一段落。要以证明“偷”还要收集资料,直至有足够理由说明存在犯罪事实为止。

至于之前的医疗费的问题,那就是跟姚策的遗产继承人的另一个诉讼了,这些费用,不用说,都可以拿回来,至于什么丧葬,退捐,都不是理由,就算他们把钱转移了,卖房也得还。这是必然的。不作分析了。今天想说的就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