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回顾:

上一篇文章我们提到了四个家喻户晓的因未处理好婚姻中的股权问题而影响企业发展的商业案例,并解答了婚前、婚后以及受赠所取得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及如何分割的问题。这一篇,我们将继续解答以下3个问题:

4、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不经另一方同意能否转让?

5、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分割?

6、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被擅自转让怎么办?

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一方有权自由转让,另一方只能就转让前后的收益及增值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认定转让行为无效。

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处理权,(2018)鄂民申2437号一案中认为公司法虽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相应的治理规则,但该法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股权包括身份和财产方面的双重权利,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得侵犯其配偶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的利益,除非受让方是善意取得,否则可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那么如何避免股权被擅自转让?这一问题的答案可以在我之前写过的文章(股权代持是一场博弈)中找到,在此不赘述。

5、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分割?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合伙企业分割与公司股权分割的最大不同在于合伙企业可以退伙,双方就退伙结算的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如下:(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只涉及到夫妻两方,处理起来相对简单:(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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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期权相对于股权而言,情况又比较复杂。由于期权本身未产生实际、确定的收益,是否能产生收益与被授予期权一方的工作业绩、年限等密切相关,需等到行权后才转换成明确的财产利益,因此行权时间、行权条件就变成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比较具有争议的有如下情形:

1)婚前授予期权,婚后行权

虽然婚前授予期权,但行权的财产收益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普遍观点认为行权获益与配偶一方的家庭付出和支持相关,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对被授予期权的一方以贡献较大的实际情况予以多分。

2)婚前授予期权,离婚后行权

广东高院在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中关于婚前取得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批复中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一方在离婚后才行使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

但如果行权条件确实在离婚后才具备的,在离婚时由于价值无法确定,故在离婚时暂不处理,只能待行权后确定财产价值再处理。这种情况下,仍然需要考虑双方的贡献。

3)婚后授予期权,离婚后行权

同上,虽然是在婚后授予,但行权条件在离婚后才具备的,且由个人财产行权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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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解释”)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