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晓宁律师、崔明杰律师
本案事实
上诉人湖南J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酒业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yh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yh城管大队)行政强制一案,JJ酒业公司被强制拆除后,向法院提出强拆赔偿诉求,经法院审理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JJ酒业公司不服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1行初4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求
JJ酒业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二项判决结果;二、请求法院依法査明事实后,支持上诉人一审时提出的赔偿诉请.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被上诉人应当对因其违法实施涉案强拆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上诉人所有的建筑物被强拆后,建筑物残值部分仍存在可回收利用的部分,因行政机关未尽到妥善拆除及妥善保管造成无法回收利用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赔偿。其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审理时只单方面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而以证据形式不合法为由否定上诉人提供的用以证明损失的证据,证据采信有失偏颇。且一审法院在向搬家公司人员调查询问时,也只是单方面釆信证人证言,没有相应的实物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链条不足;最后,一审法院应当依法确定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否定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辩称
yh城管大队答辩称:一、上诉人起诉状所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一)本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程序均已依法完善;(二)涉案违法建筑的拆除和物品搬运系执法部门与当事人达成一致后的共同行为,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二、上诉人明知所建仓库系违法建设,自2016年被行政处罚责令自行拆除以来,一直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尤其在终审败诉后仍怠于履行生效判决,应当自行承担违法损失.三、J公司要求行政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yh城管大队对案涉建筑物的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均能反映在拆除现场有部分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且yh城管大队亦表示在拆除过程中确实存在赶工快速搬运拆除的行为,现场遗留有为拆除而先腾空的部分未清运货物。一审法院在未查清JJ酒业公司是否因强拆行为遭受损失以及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下,驳回J酒业公司全部赔偿请求,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1行初41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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