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国紫宸律师
本案事实
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00年初在被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一招商引资下来到某市投资建厂。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13日,公司类型为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2003年,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t区x镇P村的国有土地,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此后,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一直依法合规经营。2021年4月12日,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突然接到由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局联合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YX砂轮有限公司对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经多方寻找,最后选择了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办案过程
吴少博律所授权国律师代理本案,国律师迅速梳理案情,找出了本案的四个违法点,先后向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发送律师函:表达我方对《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应被撤销。
《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t区x镇x街510号厂房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铁皮厂房。然而,该“铁皮厂房”具体的位置、面积、结构、建设时间等均未进行表述。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厂区的建筑均在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而且未超出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局在未能确定建筑详细信息及建设情况下不得向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
二、被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可知,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局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前应当告知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局也必须充分听取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的意见,对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而在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前,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局并未告知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任何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局不得作出涉案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三、《限期拆除通知书》依据法律错误。
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所依据的法律为《某市市城乡规划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然而,《某市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3年7月1日才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于2003年建成的建筑物均不应适用前两项法律法规。
四、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局执法目的违法。
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自2003年取得土地后,依法建设厂房,已在x镇内持续生产经营近二十年,也得到了各级政府和领导的支持与认可。而在这十余年间,各政府部门均未告知过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建设的行为。2020年6月28日,某市市t人民政府作出了《某市市t区人民政府关于x北片区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启动的公告》,随后被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便以拟征收之名对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厂区的厂房及土地进行评估。但是因评估价值明显低于合理价值,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一直未能与被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达成相关协议。而就在此时,被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一联合被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二向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作出处罚,要求拆除建筑,明显系为压低补偿价格进行的打压行为,其执法目的违法。
综上所述,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被撤销。且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局出于违法目的对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已经严重侵害了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某市YX砂轮有限公司向贵府申请复议,望贵府查清事实,依法撤销某市市t区x镇人民政府及某市t区城市管理局共同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办案结果
最终,两部门发文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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