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在很多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对伤情对鉴定,电信诈骗罪中的获利金额,开设赌场罪中的涉案金额,非法经营罪中的涉案金额,公安都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不能发现《鉴定意见》中的问题,《鉴定结论》就大概率地会被法院采纳,但笔者办理的大多数案件中,《鉴定意见》很少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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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总结一下《鉴定意见》中常见的问题。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

如果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那么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每年,各省都会公布所在省份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因此,如果发现鉴定机构不在当年公布的名册中,那么可以断定,该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

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例如,鉴定人如果被吊销了鉴定资质,或者因为跟案件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但未回避,那么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

三、鉴定人所依据的规范是否正确

鉴定时所依据的规范有时如果失效,或者引用错误,那么结论当然不具有合法性。

四、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受污染,不能证明“同一性”,不符合鉴定条件,鉴定意见当然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在毒品案件中十分常见。

五、检材的保管、送检不合法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检材的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例如在毒品案件中,经常没有保管记录、送检记录,这样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违法,无法证明现场查获的毒品就是鉴定的样本,鉴定结论的疑点就很大。

六、鉴定程序不合法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对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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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冲突

鉴定意见应当与在案其他自己互相印证,我之前曾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记载为“疑似旧伤?”,而鉴定意见却按照新伤来出具鉴定意见,最后该意见被依法排除。

八、鉴定内容互相矛盾

我曾办理的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中,鉴定结论前后段落之间的内容互相矛盾,我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予以准许。

九、鉴定结论不具有关联性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关联性作为证据审查的内容之一,是指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或联系,进而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依据。例如,人体损伤的法医鉴定是以损伤的客观事实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有关联为纽带的,如果虽然发现被害人体确有损伤,但属于陈旧伤,是至少一年以前形成的,与指控被告人半年前的行为就毫无关系,那么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就没有关联性。

十、不符合证据形式

有些鉴定结论是以《说明书》等形式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

十一、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

很多鉴定人员只是提供了署名,但实际不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这时就可以申请其出庭作证,如果能通过发问方式让其露出破绽,该鉴定意见基本会被排除。

十二、鉴定结论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比如,鉴定人员是否由两人作出并有真实签字、鉴定机构是否盖章、是否存在涂改但未盖章。

以上可能还未能详尽罗列,现实永远存在例外,需要律师办案时仔细识别。

如果一遍发现不了,就多看几遍,只有反复看,才会发现,魔鬼藏在细节中。

没有完美的指控,只有没有发现问题的律师,永远抱着无罪辩护的心态去办案,才会有更多收获,才能在思考中发现胜利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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