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有些房子由于长期失修而显得很旧,面临拆迁,会成为拆除危房的对象。有拆迁户问我们律师,其房子虽说很旧,但整体结构还是比较坚固,不影响居住,怎么就成了“危房”?在这种情况下,您将可能会遇到强制拆除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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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律师为所有人普及法律。

根据北京拆迁律师多年办案经验,如果发现有以下两种情况,我们可以粗略判断,“拆除危房”是强拆的套路做法:

第一,涉案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

房屋一旦纳入征收范围,就要按照正常的征收程序进行处理。即使房子真的存在问题,也要给被拆迁户一个时间去修补。如果不是违章建筑、临时建筑超期等情况,要先补偿给拆迁户后才能拆除房屋。如果该房屋未经征收程序直接认定为“危房”被拆迁,大多具有违法目的。

第二,拆掉房子后,土地立即被占用

一些拆迁方为追求工程进度,未经法定征收手续,甚至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房屋,强行占用建设用地。毫无疑问,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没有合法的征收程序,即使房屋属于“危房”,被强制拆除,拆迁方也不能直接取得土地权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判断这不是简单的危房管理,被拆迁户可以将其作为征地案件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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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如果拆迁方有非法占用土地的目的,在认定“危房”时往往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一是,“危房”的鉴定过程必须要被拆迁户参与进来。

在实践中,让被拆迁户感到困惑的主要问题是,其房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危房”。

法条链接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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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

一般来说,拆迁方不能主动申请危房鉴定。即使提出申请,评估机构也应由双方共同选定,而不是一方委托。

法条链接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律师释法

因此,被拆迁户应明确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结论是否加盖“专用章”,是否履行了房屋评估程序,否则,评估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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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未经认定为“危房”,将进入强拆程序。

认定“危房”的目的不是为了拆除“危房”,而是为了保护居民和其他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鉴定结论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鉴定意见对房屋进行加固或者修缮。鉴定不及时修复的,房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关单位对房屋进行修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只有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才能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发出督促撤离或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在特殊紧急状态下,才能拆除房屋。

律师提醒,进入强制拆除程序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强制拆除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被拆迁户的损失。拆迁户一旦遭遇强拆行为,应注意收集证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维权效果。

如大家有企业拆迁、厂房拆迁、个人住房拆迁、集体土地征收、违章建筑诉讼等方面的疑问,可以电话咨询:15611523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