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管与混油设备的接头部位应设置“T”型弯头,弯头的直径在150mm以内,如果弯头的直径不够,应设置与弯头接口连接的管阀,管阀的直径应比直油管小10%,管阀截面的高度不应小于外壁200mm。严禁采用压接接头,压接接头的材料不能与金属管材或非金属管材直接接触,否则会造成维修、更换、破损,甚至危及管材的使用寿命。管道支座的型式、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超出管道敷设允许孔的直径。支座和基础相接的部位不应吊置支撑。管道布置宜与管廊的深度方向一致。在管路较短、管径较大的管路上,可将支杆布置于管道的下部,并接在标高为500~600mm的沉管上,在较大的管路中可将支杆布置于管道的上部,并接在标高为700~900mm的沉管上,尽量减少支座、基础的组合尺寸。当空间受限制且管路较长、管材规格较大时,可采取管床或管板等附件组合在管道内敷设,采用无缝管时,应采用一些有伸缩系数的管线,管线的厚度应满足管径的要求。管道分段敷设时,使用钢管架将钢管与管廊连接固定,以免管架在跨中遇到障碍物而倒塌。中埋式施工,在过梁上可以安装、也可以安装法兰支架,在支座、法兰支架的附近,预留挡脚板,管架向地下固定,并设有固定吊挂点的固定吊架。在管道跨中、上方或下方设有支架的,在管道上部的固定点应设置拦污栅。若支座上方或上方支座和法兰支架间为预留空间,应设有基础挡脚板。
随着有关规定的逐步实施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逐步实行,管道穿越房屋和构筑物违法的现象已基本上消除。但有些措施的变动并不十分彻底,有的会遗留下或多或少的隐患。因此,我们建议承包人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应根据相关规定在施工中不断进行改善,保证施工安全。关于穿越房屋和构筑物的具体做法,可以参阅《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建设部令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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