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是在代开发票,其实是虚开发票!
代开发票虽然是一种常见的业务模式,但却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行为,如果不能充分理解代开与虚开的差别,采取过于粗放的代开模式,则平台企业仍可能涉足发票违法犯罪。
你以为的代开实际上是虚开!
案例:
2017年,A公司与陈某某经营的佛山市xx贸易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A公司与该贸易有限公司在少量真实交易的基础上,采取变名代开的方式,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2份,价税合计共22162299元,发票税额共3172098.14元。并已经将上述发票进行申报抵扣纳税。
最终判决:
一、被告单位佛山市xx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自然人代开发票的三大坑
一、变名代开
好多企业本来是支付了自然人劳务费,却让自然人代开装修费的品名,违背了业务的真实面目,这其实都属于虚开。
参考: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代开发票的地点
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参考: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代开发票是否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代开发票需求高的五类产业及其常见的代开模式
近年来,税务机关逐渐认识到代开与虚开不能相提并论,据实代开的行为人往往不具备骗抵增值税的主观目的,据实代开行为本身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法研〔2015〕58号等文件相继明确,代开并不一定构成虚开。近年来的司法判例也越来越展现出应当严格区分代开与虚开的裁判精神。
废旧物资行业代开发票的主要动因是其上游常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等供废散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用废企业常为再生资源企业,其生产出的综合利用产品会通过完善的产业链销售给下游的大宗商品采购企业、运输企业、电力企业、纸品企业,而下游企业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通过进销差额的方式计税,销项过高、进项不足就导致用废企业税负过重,本质上是用废企业代替供废散户承担了其从事废旧物资销售本应缴纳的增值税。
为解决进项发票的问题,用废企业多选择联系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把供废散户挂靠在回收企业的名下,在供废散户向用废企业交付货物的同时,由回收企业为用废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资金则由回收企业转付给供废散户。
医药企业代开发票的主要动因有所不同。
近年来,在国家对药价采取严格管控的背景下,医药行业采取了“两票制”措施,即从制药企业到药店,最多只能开具两次发票,即只允许存在一级经销商。然而,医药行业返利的痼疾难除,过去的多级经销商纷纷转型,组建了合同销售组织(CSO),商业性服务提供商(CSP)。
在这个过程中,通常会有多个CSO、CSP参与,而制药企业通常只会和其中一个CSO/CSP签署合同并开具发票,对于其它的CSO、CSP,虽然为制药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但没有直接向制药企业开具发票,存在代开发票的问题。
地方煤矿区通常划分为重点矿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对于限制开采区,实行煤矿开采配额管理。
由于一些限制开采区的采煤企业实际开采量远超过配额,而超额开采的煤炭销售收入不能反映在账目当中,因此这些采煤企业便设立了两套账。
一套账簿用于反映配额内煤炭销售,这部分煤炭销售时据实开票、据实收款。另一套账簿则用于反映超额煤炭销售,这部分煤炭销售时,标的货物由采煤企业交付给用煤企业,但发票通过第三方贸易企业开具,资金也通过贸易企业转付,形成代开发票的模式。
第三方物流行业本质上是灵活用工行业的一种,因此其代开发票的动因也与灵活用工行业类似,但第三方物流行业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第二档税率(目前为9%),包括派送服务在内的物流辅助服务则属于其他现代服务,适用第三档税率(目前为6%)。
然而,同城派送与运输服务在基础法律关系上并没有本质差异,都属于运输合同关系。一些托运人为了增加进项抵扣,要求第三方物流开具税率为9%的运输费发票,尽管从民法角度看这似乎并无问题,但从税法角度看,这种情况下代开发票的品名与真实交易不符。本质上说,这种矛盾源于税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虽然上述4个行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代开发票业态,但如果企业对代开和虚开的界限把握不当,采取过于粗放的代开模式,导致用票单位舞弊提供不实信息,开票方据此代开的,仍有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如何防范代开发票被认定为虚开
一、严格监督受票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在合作开展之前,开票方就应当向受票企业提出要求,明确必须提供实际交易信息,否则不予代开发票。最好以合同或承诺书方式予以约定。
如果有条件,可以派工作人员到受票企业驻场考察;如果是提供服务类的代开发票,则相关工作人员重点在于审查用票单位有无真实接受相应的服务,根据服务的不同类型,选择合适方法统计实际发生服务的价款。
二、与实际销货方、服务方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
开票方不能放任用票单位自行提供销货方、服务方名单,必须亲自查验这些销货方、服务方是否真实。同时,开票方还要与其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防范用票单位舞弊。
三、聘请专业的税法顾问和税务律师
对于新兴业态,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还不能完全包容评价。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灵活用工行业的本质了解不足,可能把合规的代开票行为理解为违法行为。
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法顾问,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防止税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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