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为规范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持续推动农业保险创新工作开展,近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创险种认定指南(试行)》,在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域开展首创险种认定工作。

明确首创险种定义。《指南》中指出,首创险种应为申报之前3个自然年度内,当地(县级区域)政府有关部门未与任何保险机构就该保险标的开展过业务合作,保险产品为申报单位自主开发和推广的保险品种。申报险种应在当地具备一定的规模,符合开展农业保险的基本条件,创新程度较高,符合当地农民群众的需求,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建立首创保护机制。首创险种认定工作遵循公正、公平、科学、自愿原则。一经认定,开展首创险种的承保机构将在当地(县级)范围内获得3年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不受各市遴选承保机构条件限制。省保险监管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我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均可在获批区域内申请开展。

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指南》中明确了8种取消首创资格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承保机构未按书面合同约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恶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出现重大舆情等情况,对认定为首创险种但一年内未开展业务的也将取消首创资格。

(编辑:徐松丽 陈德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