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位于贵州省某地的石某,于1999年租凭村委会的荒山地建造了8000平方米的养猪场,并取得了合法的经营证照和环评手续。
2016年,由于附近的河流被划入水源保护地,当地政府将其的养殖场化为了禁养区。然而,该养殖场只获得了关于养殖的猪的补偿,而其他的如厂房和设备等,均被告知不予补偿。
拆迁方给出的理由是,该地块并没有拆迁计划,不占土地、不拆厂房,所以不予补偿。
石某对此感到比较困惑,如果若真如拆迁方所言,养殖场被关停带来的损失,是否太大了?
内容来源 | 政企法评
原创作者 | 吴少博 李晓宁
近些年来,响应国家环保督察组的号召,全国各地目前正开展着一场浩荡的禁养区养殖场的关停行动。
由于不少污染源很多都来自畜禽养殖,这对人类社会生活和生态影响有着重大的不良影响,因此,目前养殖场关停目前成为了我国环保事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是,养殖是养殖业主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重要途径,在遇到环保部门下达关停通知后,养殖业主应该如何配合关停工作并且得到合理补偿,是我们要面临的现实问题。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第25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因此,在法律规定上来说,开篇案例中的石某,其养殖场被划入禁止养殖区域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而不能因该地块没有拆迁计划就丧失了补偿权利。
今天,本文将就养殖业主在面临环保关停的相关注意事项和大家进一步分享。
01
养殖业主的类型差异不同
补偿方案也将不同
一般,在现实生活中,养殖业主收到关停通知时,通常会是如下两种情况:(1)要求养殖场停止养殖,建筑物保留不作任何处理;(2)养殖场建筑物拆除并停止养殖。
对于前者,其赔偿方式一般是按照当地市场物价,按照养殖动物的价值,按照每只的单价叠加对养殖业主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同意,养殖场关停之后,将原来的建筑物进行改建后,可进行其他的行业发展。这也就是所谓的企业转产升级。
虽然这种赔偿方式最为简单易操作,但是相对来说,可获得的实际赔偿较低。而后者,如果确定养殖场关停之后,养殖场建筑和土地也就失去了使用价值。
尽管可能征收方并不需要土地,但对于养殖业主来说造成损失是同样大的影响,建筑物拆除以及不能继续从事当下行业,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规定,那么就应该参照当地的拆迁标准来补偿。
但由于养殖场的类型差异,每个养殖场业主会遇到的情况也不同。
例如,有的养殖场中有重型工作机器,可能会在关停或拆除过程中遭到损失,则可以根据具体价值提出合理的补偿要求。又或,如果因为关停工作而造成之后的工作停滞,停产时间内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可能主张赔偿。
然而,这些在征收土地的规定里并没有具体说明,我们需要通过更为专业的法律途径,从民事损害赔偿的角度进行计算赔偿。
02
养殖业主如何评估
是否能申请补偿?
在环保禁养浪潮中,养殖业主往往对畜牧养殖业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足,重养殖、轻管理,未能建有与养殖配套的排污处理设施,导致污水被直接排放,对周边的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忽略了环境污染治理与养殖持续协调发展等问题。以致,当遇到环保部门检查时,养殖业主往往容易陷入困境、被动的局面。
那么,养殖业主应该如何在遇到关停情形时获得合理补偿呢?我们具体可以从以下6个方向着手注意:
比如,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一张小小的罚单影响了企业的信用,致使无法顺利获得银行放贷;
或者,企业面临拆迁时,按照安置补偿方案本可以获得高额的补偿,但却因为曾经忽视的行政处罚记录被认定成违章建筑,导致企业无法获得任何补偿。
1.考量是否纳入禁养范围
禁养范围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划定禁养区域。
“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制定规划,如果制定了,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如果养殖场不符合环境的要求,也要确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2. 确定关停主体机关部门是否是有权利
若企业主收到了养殖场拆除关停的通知,请先注意通知发布的主体是否为环保局,除此之外,居委会、村委会等均无此权力。
3.高度关注相关补偿依据
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表示,因政策原因导致合同约定改变的,企业被关停后造成的财产损失需要给予补偿。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
养殖场的建设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房屋,其利用价值就没有了。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
4.从合理性上注意是否达到污染搬迁必要性
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性。这个问题,得从两个角度来讲。
如果没有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确实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最后申请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处理,并且相应的环保部门以及人民政府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还是可以从事养殖工作的;如果纳入了禁养范围,这就达到了污染搬迁的必要。
5.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环保关停实施补偿方案
具体而言,首先要找准申请的对象,选择正确的有公开信息职责的政府机关;其次,要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同时注意要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填写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严格按照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填写,并保留申请的原始凭证。
6. 注意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一般认为,执法机关关停企业所依据的关停决定或通知,无论其名称是什么,都是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应当遵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程序规定。
03
写在最后
无论是环保关停还是拆迁,政府都要考虑相关养殖业主或企业存在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的不予补偿。在这里,律师要提醒各养殖企业: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部门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养殖场。
如果有养殖企业遇到补偿不合理甚至不给补偿的关停,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争补偿。最后,养殖业主在遇到政策关停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应对的措施,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维权,确保企业损失降到最低。
作者简介
吴少博,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立足于中小企业征迁、关停类维权领域。吴少博律师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汲取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解决了诸多企业法律适用难的问题。在诉讼之外,吴少博律师更是深谙拆迁方的心理,能在企业诉讼过程中,以多种方式,巧妙应对拆迁方所施加给企业的压力,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晓宁,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聚焦商品房买卖、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开发、集团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项法律事务多年,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李律师也将自己的维权知识与实务经验无偿分享给网民,给到过大家诸多参考与帮助,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知名度。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