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络及有关媒体消息,近日,江苏南通,一对夫妻拉着一个十多岁的孩子到派出所,要求警察把他抓起来。民警细问之下得知,原来男孩是他们的儿子,为去同学家玩偷拿父母100块钱。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男孩认识到错误向父母道歉,并将剩余50元归还。同时民警对两位家长也进行了教育,应采取更合理的方式,不应让孩子害怕警察。

该事件在网上引发对于“教育”问题的争论,目前有两个派系,其中之一认为父母的做法的确过激了,甚至会不小心给孩子留下阴影。而另一派认为父母的做法没有问题,偷盗就是犯法的。针对于这个问题,王健松律师认为两方的观点都具备一定的合理原因,但针对于行为来说,需要进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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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强调的是,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因此从这句话来看,之所以该孩子没有被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是因为孩子的年龄10岁左右,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属于特殊主体的特殊适用规定,因此该孩子本身最终不会被执行相关的处罚。但在这里王健松律师需要提示的是,这并不代表着该孩子的行为本身是合法行为,该孩子的此次行为依然在性质上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中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句话表示只要盗窃的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了1000元以上,在理论上就可以入刑。从这一点看来,王健松律师认为家长方面对于孩子这类行为的重视,是正确的也是应该的。因为在客观程度上,孩子无法对其不熟悉的事物价值形成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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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针对于该事件中警察话语中的担心并不无道理,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表示的是,中国的《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其中有强调是坚持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执法的。显然该小孩的此次行为更需要的是“教育”为主而不是“惩罚”为主,相信也正是因此,这位民警才说出了“不要让小孩子恐惧警察”的言论。但这次事件真正值得的是对于这一对父子,这是一堂“真正的”法治教育课程。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由此来看,家长方面可以选择用合且严肃的态度来对自家孩子的此次行为进行教育。而民警方面也可以选择对此行为进行配合,但方式方法确实需要适度,让孩子真正认识到自身错误即可。家长方面对于孩子的此次行为,单纯的语言暴力或是行为暴力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此综上所述,王健松律师认为对于此次事件的重视程度,应该是所有家长方面与社会方面值得思考的问题。只有在社会中学会并实践“知法、守法、用法”的未成年人,才可以在未来成就更加幸福、健康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