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案件中,我们是自己不懂得怎么去处理的。就会委托一些辩护人去帮助我们去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委托辩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在此篇中王健松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委托辩护人的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当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是其进入刑事诉讼的开始,从这时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权的机关。“第一次讯问”,是指立案后的第一次讯问。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侦查机关根据已掌握的事实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采取强制措施”,是指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委托作为辩护人的人员范围有所不同。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由于在侦查期间,对案件的专门调查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将委托辩护人的人员范围限于律师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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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是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受理案件既包括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也包括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安排在三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

刑事辩护,理论和实践有不同表述和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庭审中,通过质证、举证、陈述、辩论等方式,从事实、法律和程序上提出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以及在诉讼程序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诉讼行为。而刑事庭审辩护,相较于刑事辩护,主要是指庭审过程中辩护人的辩护活动。

辩护有效性是刑事诉讼的各个诉讼参与人对辩护律师所实施的辩护行为进行的价值判断。有效辩护可有不同解读,但是无论如何解读,其根本还是强调辩护的目的和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王健松律师表示,庭审辩护有效性主要考量因素即是辩护意见或主张是否被法官接受或采纳程度,并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做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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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首先是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对他控告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讲清他事实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具体表现为自首和坦白。而对此王健松律师表示,辩护权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犯罪,或者虽然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有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所做申辩和解释。具体表现为否认、申辩、提供反证等多种表现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承认自己犯罪以后,揭发同案犯或者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或者否认自己犯罪,而举报他人犯罪。

以上就是关于“委托辩护的法律规定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认定”的有关解读,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性质证方面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等。但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尽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能让公安机关更快更全面的了解案件事实经过,但公安机关对此会审查证明该事实是否真实再做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