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已经失效,但《合同法》第52条找不到了,《民法典》对《合同法》的改动比较大,导致法律从业人员有点不适应,对老百姓来讲,就更加搞不懂了。
一、《民法典》就合同无效对《合同法》的修改。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的无效的5种情形,具体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也规定了5种无效的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情形,具体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4条);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6条第1款);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1款);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2款);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
《民法典》取消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情形;增加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无效情形,不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作效力区分,一律无效。按照这个规定,5岁小孩买盐或者打酱油就不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监护人使用盐或酱油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买盐或打酱油行为的确认,这应该不会出现什么问题,这是法律适用的过程,但法律的适用却越来越专业,一般老百姓适用法律会越来越困难。
《民法典》修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情形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修改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删除《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从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是因确立了虚伪表示制度的情况下,该制度无存在的意义。
《民法典》第15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2款变更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该是考虑到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情形,可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二、《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合同无效事由的补充与兜底性规定。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观念具有重要价值,并被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典》新规定的基本原则,与公平原则等级一样,但更强调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将来的民事裁决中会逐步被引用作为裁判依据。
已经失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规定的公民“姓名权涉及公序良俗”。《民法总则》第8条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性的秩序,而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之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皆属于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性的道德,不是指现在风俗中的善良者,而是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序良俗原则是将最基本的道德引入法律的范畴,以保障法律行为的社会妥当性,其范围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体现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法律伦理观念。
三、《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制度的改变体现出了《民法典》鼓励交易、保护合同效力的立法宗旨,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民法典》就合同无效事由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但实质内涵却一脉相承,既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精神,又参照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实例,是对原有内容的优化和炼精。
《民法典》并未降低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其他条款中有表述。例如《民法典》第132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534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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