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闻周刊全媒体记者王俊杰 见习记者侯飞扬 驻马店 周口报道 目前,全国公政法系统正处于教育整顿阶段,目的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积极行动,清查清理各种积压案件,效果显著。然而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对中奥置业周口的土地执行查封裁定书却成了空文。三年过去了,中奥置业仍在法院裁定查封的土地上进行房产开发、预售,而且还堂而皇之的通过有关部门在2021年审批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审批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究竟是有关部门执法不严,滥用职权,还是中奥置业对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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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接到来自驻马店市驿城区市民张女士、李女士打来的电话,反映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法人邓某某欠钱不还,法院执行困难问题,希望媒体给予关注。据张女士、李女士二人讲:“邓某某之前在驻马店市,通过朋友介绍二人认识了他。”邓某某以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位于周口市的“诗意江南”商品房为由,向张女士、李女士多次借款。自2013年起,张女士和李女士先后借给邓某某15934132元,用于周口市“诗意江南”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并且以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然而借款合同到期后,邓某某却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履行还款协议。

在张女士和李女士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与2017年张女士和李女士将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及法人邓某某告上了法庭,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18年2月28日下达了判决书(豫1702民初3165号),并依法判令被告邓某某及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女士、李女士借款15934132元,及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本判决同时还强调如果被告邓某某及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然而法院的判决生效后邓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张女士和李女士多次给邓某某打电话均是不接,发信息也不回。无奈之下,张女士和李女士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8年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2018豫1702执2730号),并依法查封了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周口市国用(2010)第92号和(2011)第09号两块之地、查封期限为2019年5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

在这两块土地查封期间,令张女士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邓某某的中奥置业公司在查封的土地上仍然进行商品房建设并销售。还能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使张、李两位女士对此案件扑朔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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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告诉记者说,这个案件自2017年起诉以来,已经过去三、四年了,她多次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执行,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个结果,也多次询问执行局的柴法官,啥时候能有一个结果,柴法官总是说等给领导汇报后答复我们,一等就是两年多。前段时间她们又向柴法官反映邓某某在查封的土地上建商品房一事,依旧没有答案。为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记者多次拨打柴法官电话,柴法官都以领导开会忙为由,需要请示领导为由避而不见,截止记者发稿时,仍然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对于张女士所述情况,记者到查封的周口市中奥广场置业“诗意江南”项目所在地的施工现场,记者看到在查封的土地上竖立起几个塔吊,拔地而起的楼房正在建设中。据本刊法律顾问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开发的商用土地在法院查封期间,是任何手续都不能办理的。”那么中奥置业是怎么办理相关的建房手续呢?带着疑问,记者拨打了中奥置业法人邓某某的电话,想从中得到答案、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随后,记者来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管单位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情况,该局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王科长就此证的审批进行回应,王科长说,“审批是经过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某某法官口头传达解封后我们才办理的,”当记者问是周口市中院执行局的那个法官时,王科长却说记不清了。

于是记者电话联系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袁院长,针对王科长所说的上述情况给袁院长进行了反馈,袁院长当即给予答复,向记者说:“这是不可能的,驻马店法院查封的土地,我们周口法院没有这个权利解封,更不可能介入这个案件。”那么,周口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建设工程管理科王科长的说法从何而来,记者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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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奥置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情况,记者又到了主管单位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采访。在该局的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见到了姓刘的科长,针对这个事情,刘科长说:“这是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住建局分管,属于属地管理,具体情况需要向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于是记者又到了周口市示范区住建局进行了解,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肯定地说:“我们区一级的住建局根本就没这个审批的权利,周口市住建局也不给我们这个权利,所以这个事情你们还需要向市住建局了解。”问题又抛回了市住建局。当记者再次拨打市住建局刘科长的电话时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针对这个问题,周口市、区两级住建局互相推诿,令记者十分不解。

记者感觉到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执行查封的土地上违规开发建商品房,并且开始预售,把法律置之度外,我行我素,是执法部门执法不严还是各级职能部门滥用职权?

情为民系,法为民用,张女士和刘女士的执行款项何时能要回?还需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各级职能部门履好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中国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

关于此事的进展情况本刊将持续关注。

法律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查封是剥夺执行债务人对执行标的物所有权的一种行为。执行标的物所有权有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首先,执行标的物经查封,由执行占有执行标的物。其次,执行标的物被查封后,执行债务人对该物的使用收益权同时丧失。财产被查封后,执行债务人不得使用被查封物,如继续使用执行标的物,必须经过同意,并且其使用必须对执行标的物的价值无重大影响。

被法院查封的土地,未经法院认可,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要办理报批报建证件,必须持有法院出具的同意的意见书,法院同意则不影响办证,法院不同意则不可以办证。

本案中,从法律角度来说,未经查封土地的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意见书,其他部门无权在法院查封土地后擅自为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审批或预售证件。但具体要求由各地方政府工作部门规定。

本刊法律顾问 河南邦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