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审判通常情况下都是公平公正的,但是被害人亦或是其近亲属仍有权利向提起申诉。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那么形式申诉立案程序是什么?刑事申诉案件受理条件?在此篇中王健松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刑事申诉立案程序是什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针对于刑事申诉的审查中,法院或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表示在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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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审查处理,上级法院可以交该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对此王健松律师表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审查处理后仍然坚持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审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一审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一审法院审查,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二审法院审定。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对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法院审定。

针对于审查结果的处理,原终审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此王健松律师表示,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知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刑事申诉案件受理条件

针对于申诉案件的受理,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要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法院自始至终都需要证据,刑事申诉的案件受理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因此王健松律师表示,这种证据包括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针对于再审和申诉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强调的是,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表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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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则不受这一限制,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王健松律师还需要强调的是,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而申诉则没有时间限制。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申诉立案程序及案件受理条件”的解读,法院或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刑事申诉的受理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且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