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经营一家制造工厂的老板问我一个问题:采购生产用的材料要票和不要票相差十几万,我能选不要票的方案吗?这个问题在我们财税从业者眼中算是常识性问题了,答案毋庸置疑,但这位老板居然还在犹豫,下面中广科技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

一.公司采购要票113万元,不要票93万元,哪个划算?

答复:不管是从合规经营上、企业战略发展上还是从省税角度上来看,我都建议你索取发票,记住一句话:大数据时代,要票比不要票更安全、更节税!

1、若是索取了专票:

(1)抵扣增值税=113万元/1.13*13%=13万元

(2)税前扣除=100万元 相当于抵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2、若是未索取发票:

(1)账务不规范,涉税风险巨大;

(2)没法抵扣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没法税前扣除;

(4)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面临罚款的风险;

(5)由于缺乏交易证据存在合同纠纷风险;

(6)企业并购时资产确认缺乏估值依据。

提醒:

1、经营企业,切记不要图一时便宜就不要发票,你不但没有省税相反会带来更大的税务风险和负担,而且难以保证企业的长久健康发展。

2、对于供货商以各种理由拒不开票的,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举报,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

二、企业马上要注销了,账面上还有50万元存货,我能否低价销售了?

(1)可以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万元

贷:库存商品 50万元

(2)补充:如果低价销售了,是否被税务局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然后核定计税销售额?

对于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

参考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商品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上述(一)至(四)项要求之一的商品方可降价出售。

参考二: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参考三:

四川省国税局在《增值税问题解释之四》(川国税函发[1997]2号):

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如何界定?

答:

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明确规定之前,各地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对企业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或其它积压、冷背、残次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按低于成本价或进行降价销售商品,均属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除此之外,对纳税人之间经营或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采取相互压低价格(主要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或进价)销售货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均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执行。

三、设立分公司,还是设立子公司,哪一个更省税?

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很多企业在经营几年的主公司后准备开始几家分支机构扩大一下经营地区,这时老板就面临了一个巨大的问题,因为设立分支机构有两个形式,一个是分公司,一个是子公司,那么在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要如何选择呢?他们之间有哪些区别呢?这应该是所有老板都需要知道分问题。首先对于一个创业者来说,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赚取更多的利润是核心目的,这里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如果这个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假设成立子公司,两种情况都应该交多少企业所得税。那么假设 A 是一个经营很多年的服装公司,他打算 2021 年在很多城市开设店铺,暂定开设二十个,由于都是新成立的,所以这些分店每个利润都不会超过一百万。

如果是分公司:

因为分公司在计算税款时是汇总缴税的,汇总后利润显得就很多,也就超过了小微企业的标准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了,需要按照百分之二十五来进行缴税,也就是大约五百万。

如果开设的是子公司:

因为每个子公司都是单独进行税款登记的,所以每个子公司从人员数量还是收入方面都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按照百分之五收税,经过计算大约是一百万,前后节税大约四百万所以单从节税方面,成立一个子公司更加合适,这样的公司还需要从实际出发,了解更多关于分公司子公司的区别和操作方法。案例济南海鲜酒店餐饮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2021年准备在其他城市开设20家分店,由于都是新成立,初步预算这20家店每家利润不到100万元。

四、如何把公司的钱“安全地”转给股东?

把钱合法合理地转给股东,有很多种方式。有些是税前的,有些是税后的。每种方式下可以有不同的规划,也有需要注意的点。

(1)公司税前费用支取

对于公司来说,有些费用是可以税前列支的。但是需要满足条件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并且合法合理。

具体到股东,可以有以下一些事项:

1.股东的工资:股东也可以是公司的职员。那么领一份工资也理所当然。通过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将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降至10%左右。因为有个人的免征额和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可以相应的抵免一部分个税。

2.领取备用金:如果根据公司制度,股东可以有备用金,那么这就是合理的。但是注意,备用金的金额要符合公司规定,后期冲抵的发票必须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不能用家人不相关的开销来冲抵。

3.直接报销:股东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在实际消费之后,都可以根据公司制度来报销。但是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开支也不要拿来报,因为公司税前不能扣。

4.资产使用费:比如股东有借款给企业,那么就应该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由公司向股东支付利息;或者公司使用了股东的其他资产,采用的是租赁的方式,那么也应向股东支付租金。这种情况下,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且税率是20%,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

(2)税后利润分配

税后利润分配就是分红。但分红有不同的分法。

1. 股东直接持股:如果直接分红给个人,那么税率20%。如果只是想取出生活费,那就不建议分红了,用工资薪金更好。

2.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这个情况下不会涉及交企业所得税,很多时候被用以作为持股平台。倘若此平台设立在税收优惠的地区,那么可以将综合税率降得比较低。这样的平台可以做多层嵌套设计,用以引进优秀的核心骨干人员。

3.有限公司持股:这种情况下,很多时候不是为了实际分得资金,而是为了做进一步的投资。如果股东取出钱来本身就是为了投资的,那就不要用个人来分红,用公司的形式,可以免于重复征税。

(3)资产占用

1. 最常用的就是借款。但是借的还是要还的。并且还有几个问题。

一是占用时间长了,就要视同分红交税;

二是为了避免交税,年底前要还款,可能会使股东资金周转困难;并且要完全按照合规的流程走,避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2.另一种资产占用可能是进行账外操作,这种方式不合规,在此不做阐述了。

综上,股东需要从公司获得资金可能会涉及到多个途径。需要合理地规划好各个途径,在降低综合税负的同时,一定要保证合法性和合理性。

临时工工资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五、临时工工资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一、提问: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有何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三、提问: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回复: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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