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媒体及网络消息,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罪犯李某执行了死刑。根据有关调查情况得知,在2020年4月14日23时许,李某在山西省清徐县凤仪北街的“老地方”酒吧喝酒时,搭讪、调戏在该酒吧打工的20岁女子张某某,要求加张某某的微信。遭到张某某拒绝后,李某起身到酒吧外其停放的轿车上取得三棱刀一把,返回后在继续喝酒期间辱骂张某某,后突然拔出三棱刀向张某某的腹部捅刺一刀,致张某某下腔静脉破裂大失血当场死亡。李某案发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被抓获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目无国法,在公共场所持三棱刀无端捅刺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杀人,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李某宣判并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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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有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又无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中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就包括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杀人的”的相关方面。而在该事件中,被害人仅仅是因为拒绝搭讪,就被犯罪嫌疑人李某用三菱刀对受害人腹部捅刺一刀。而《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同时也有所规定,在判决适用中需要注重区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这要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预谋、犯罪过程中的具体情节以及被害人的过错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综上所述,对此王健松律师表示,其行为最终被定性为“性质极其恶劣”是十分正确且合理合法的。

因此而言,针对于如何看待案件是否适用于死刑,在《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主要以四个方面来进行考量。其中包括区分案件性质、注重区分犯罪情节、区分犯罪后果以及区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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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上,就案件性质而言,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处的原则,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死刑立即执行。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而针对于犯罪后果而言,对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有其他从轻情节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即使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一般也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因此而言综上所述,王健松律师表示,针对于突发致人死亡的案件,应从以上方面考量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解读司法判决的合理性问题,如此才能更便于理解其中的相关原则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