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因为某些原因可能会导致中止审理。犯罪分子在触犯刑事法律之后,就会被依法进行诉讼,这样才能给犯罪分子一个合理的处罚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不可抗力、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众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防止权利人因为各种障碍影响权利的行使。那么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的区别是什么?诉讼中止的应对有什么方式?在此篇中王健松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诉讼终结和诉讼止的区别

诉讼终结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整个诉讼的一种制度。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由法院决定暂停诉讼的一种制度。对于这点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诉讼中止只是把诉讼程序暂时的中止下来,法院对于整个诉讼的前景处于观望状态,程序或继续进行,或终结;诉讼终结则最终宣告了程序完结的命运;部分的诉讼中止会最终演变成为诉讼终结。

刑事诉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即既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又可以发生在起诉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审判阶段。刑事诉讼中止后,既不能撤销案件,也不能终止诉讼,而只是将诉讼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直到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以后,诉讼才恢复进行。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继续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刑事诉讼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专门机关的办案期限,也不影响当事人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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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之间可能会存在着某种的转换关系。一个案件当出现了某种情况,无法审下去,就会诉讼中止。而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诉讼中止法官在经过一段时间判断之后,可能会判断中止的案件最终不可能再审,会最终裁定为终结。

诉讼中止的应对方式

与民事判决不同,包括诉讼中止裁定在内的大多数民事裁定都是作出立即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当事人拿到诉讼中止裁定的那一刻,面对的就是案件的中止状态。如此一来,当事人想要案件恢复审理的应对之途就有消除诉讼中止事由与寻求救济推翻诉讼中止裁定两种方法。

中止诉讼情形能够及时消除的,就不要中止诉讼。从所有诉讼中止的情形看,都是诉讼中止的情形不但发生了,而且一时难以消除,所以必须中止诉讼,以便 “等待”诉讼中止情形的消除。但是王健松律师表示,对于那些诉讼中止情形已经或者能够及时消除的案件,就不应中止诉讼,以防止故意拖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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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片面强调先刑后民原则,任意中止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与刑事诉讼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属于同一事实,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结果为前提才能作出正确处理的,或者民事诉讼必须等到涉及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诉讼结案后才能继续进行的,就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民事诉讼,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执行先刑后民原则,但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反之则不应中止民事诉讼。

对于当事人来说,消除诉讼中止事由这是最直接的一项应对措施。诉讼中止必然是由特定的中止事由引发的,不管是程序性事项还是与实体有关的事项,都是一种可消除的暂时状态,而非永久状态。因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通过促进关联程序的进行,或者提请法院督促对方当事人等途径,促进中止事由的消除。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直接取得效果。第一宗案项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推进第二宗案的审理达到第二宗案审结,第一宗案即可恢复的结果,但客观情况是第二宗案同样进入了诉讼中止程序,当事人要推动第二宗案的进程就得消除第二宗案件的中止事由,而第二宗案之下,关联的行政机关对涉案商业楼盘违建事项的处理是一个繁琐而复杂的程序,当事人要推动该事项的进展困难重重。但具体个案之下,当事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促进诉讼中止事项的消除,不论具体难度与可实现度如何,始终是当事人可以努力的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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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且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前述若干意见就当事人向检察院寻求救济的程序作了概括性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经提出异议法院未予纠正,向检察院申诉的,检察院应当受理。

以上就是关于“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区别及诉讼中止适用的注意事项”的解读,一般来讲,导致诉讼中止的客观原因是重大的,即诉讼是否继续进行难以确定。对此王健松律师表示,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的情况有很多种,包括情节对案件不构成重大危害不认为是犯罪的,诉讼时效已过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以及其他一些特殊原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