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为了确保刑事案件能够顺利的侦办完结,也是为了不让犯罪嫌疑人逃脱,公安机关会先行羁押犯罪嫌疑人,之后再查找证据来处理案件。为了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律师就成了刑事诉讼中的关键人物。那么刑事案件有多长的侦查期限?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权利与注意事项有什么?在此篇中王健松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期限

关于侦查期限而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其中包括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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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此王健松律师表示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的注意事项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有时并非一次会见就能够建立,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不宜操之过急,有时需几次会见加深双方的信任关系之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表示,在会见中律师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接受讯问的内容外,还需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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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每一次律师会见都是根据案件的进度,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特定的问题而进行的,而非为了会见而会见。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表示,律师可以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相关规定,但不得教唆当事人讯问时如何陈述。当事人在会见时向律师提出违法、违规要求后,应技巧性地予以拒绝。

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应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由于个案的差异性,会见内容各不相同,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调整。

律师的相关权利

针对于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相关权利,依然需要从辩护人的法定权利来看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表示,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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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刑侦阶段期限及律师在刑侦阶段的相关权利与注意事项”的解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会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对此王健松律师表示,针对于律师而言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了解案情的详细信息,收集证据,对定罪量刑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