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措施,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对既有建筑抗震安全提出了更明确的保障措施。
一、强调依法进行既有建筑抗震鉴定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依法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该处的“依法”是指依据防震减灾法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这五类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相应机构进行抗震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采用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除前述应依法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外,对于更多的一般既有建筑,也可依据抗震设防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是否需进行抗震加固。
二、要求部分重要建筑抗震加固时应采用减隔震技术
《条例》规定,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近年来的震害表明,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筑在地震中表现良好。该条款也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三、明确各方责任主体对既有建筑抗震安全的责任
明确了所有权人的责任。《条例》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人对既有建筑抗震安全的责任,包括依法进行抗震鉴定的责任,根据抗震鉴定结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任,对需进行抗震加固的应当加固的责任,对既有建筑的抗震构件、减隔震设施等进行检修维护的责任等。
明确了抗震鉴定机构的责任。《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虽然国家没有对抗震鉴定机构设定统一的资质,但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条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鉴定机构受处罚的,其责任人员也相应受处罚。
明确了抗震加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关于抗震加固设计施工,《条例》规定,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条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设计单位受处罚的,其责任人员也相应受处罚。
四、强化政府的保障扶持及监督职责
《条例》明确了政府在既有建筑抗震加固方面的政策支持。各地相关部门可以依据政策采取适用于本地的抗震加固模式。《条例》也提出既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可以有多种融资渠道,除了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支持以外,需要多种投资主体及方式参与实施,发挥社会共建共治共享作用。
《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检测、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等,并应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相关责任主体对既有建筑抗震安全的重视程度。
《条例》的颁布,将使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加固有法可依,抗震性能进一步得到提升,促进提高城乡综合防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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