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山东省城市绿化品质提升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的出台,对于推进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品质提升,探索“公园城市”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坚持生态优先、贯彻新发展理念、打造园林精品及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原则,适用于全省城市(县城)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品质提升及评价工作。《标准》明确了城市绿化品质提升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绿地规划编制实施、城市绿化生态保护修复、城市增绿建设情况、城市绿化品质提升、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等五个评价类型,共设定28个评价指标。《标准》明确了评价分级标准:根据城市绿化品质的高低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标准,明确各标准等级的评价内容和认定标准。各标准等级的基本项应为本标准等级中应纳入评价的内容,附加项为可纳入评价的内容;在评价过程中,满足各标准等级的全部基本项要求才可予以认定达到相应标准等级。

《标准》对照国家标准,实施系统科学评价。立足我省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实际,全面系统对标《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6〕235号)等国家城市绿化标准体系,建立科学完整的评价体系;适当突出城市绿化生态保护修复、科学绿化等部分评价指标,引导各地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公园城市”建设和科学绿化理念,科学系统推进城市绿化品质提升。

《标准》突出分类指导,稳步逐级递进。《标准》分为三个评价等级,各等级的评价内容基本相同,但评价指标的类型和标准不同,总体呈递进关系。通过评价结果让当地政府明确本市处于哪种层级水平,科学合理设定工作目标,逐步补齐工作短板,逐级提升工作标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提升绿化品质。

《标准》统筹兼顾各地特色,适度弹性评价。明确评价指标包括基本项与附加项两种类别,基本项引导的是城市绿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工作基础与底线要求,应全部纳入评价;附加项旨在突出城市个性、地域特色,为可纳入评价。在评价过程中,避免机械化“一刀切”,各地可根据城市建设现状,弹性选择评价指标。

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指导各地抓好《标准》贯彻落实,并视情开展省级评价,持续推进全省城市绿化品质提升,积极引导推进全省“公园城市”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