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业主知情权 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 个人信息权
参阅要点
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当以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为限。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其他业主的姓名、房号、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等个人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业主能够证明这些资料与业主共有权及管理权密切相关的除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当事人
原告:王某等
被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基本案情
王某等六人是某小区业主。2011年9月,该小区选举产生第二届业委会并经备案(即本案被告,以下简称业委会)。2012年6月20日,该小区投票通过了《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王某以小区存在公共收益账目不透明、未经过招标就动用维修基金维修电梯等问题,但业委会拒不向业主公开相关情况为由,要求业委会允许其查阅复印历次业主大会决定及会议记录等材料,其中包括会议投票的业主姓名、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数。依据是《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约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第三十九条规定,“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业委会的意见认为,对于王某等人主张的涉及业主隐私及秘密部分,即参与投票的业主姓名、房号等信息,不应提供。
审理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28547号民事判决:判决业委会配合王某等人查阅、复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等部分材料,但驳回了王某等人要求查阅复印历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的业主姓名、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数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于2016年10月18日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作为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区分所有人,对于涉及小区共有部分以及共同管理事项的处理享有知情权,但该种权利应当限于业主查阅、复印涉及其自身权益或直接关系全体区分所有人共同利益间接关系其自身利益的事项。故对于涉及业主姓名、房间号的内容,因涉及业主隐私,且与其权益并无直接或间接关连,故其要求业委会提供投票业主的姓名及房间号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