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租约中订明受载期,船舶应该在受载期之内抵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随时准备装货,如果船舶晚于解约日(通常也是受载期的最后一天)到达,承租人有权取消合约。
那么,如果船舶早于受载期(早于受载期的第一天)到达装货港又会怎样?船舶是不是只能等到受载期到了才能装货?如果可以提前装货,提前使用的装货时间算不算入装卸时间内?如果承租人同意提前装货,帮助船东节省了船期有没有奖励?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就会接踵而至,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当然依靠着订约自由,订约双方应该权衡利弊最终达成一致的意见,并订入合约中共同遵守。
既然要权衡利弊,那就需要我们至少要了解都有哪些形式的条款可供我们自由选择的。
01、承租人根本不同意提前装货
受载期不仅仅是对船东的约束,也是对承租人的约束,是要求承租人必须在受载期之内,船舶抵达之前准备好货物以供装货。如果船舶是早于受载期到达装货港,承租人没有义务要在受载期之前准备好货物,所以,承租人很有可能在船舶抵达之时根本没有货物可装,承租人当然不会同意提前装货了。
02、承租人同意提前装货,装卸货时间也随之提早起算
如果船舶早于受载期之前抵达,恰好承租人的货物也已备妥,基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承租人可以同意早装,但是如果装卸时间也自实际装货或全部缆绳系妥开始起算,很明显,这种约定对船东十分有利,反而,对于承租人来说却略显不公,毕竟承租人帮助船东节省了船期却并未因此获得更好的待遇。
03、承租人同意提前装货,装卸时间不提早起算
这其实也是英国普通法的默示规定:“如合同未作相反约定,即使在受载期前开始装货,装货时间也不会在受载期之前提前起算。”从而赋予承租人“免费”使用该段时间的权利。也算是承租人同意提早装货为船东节省了时间的最基本的回报。
04、承租人同意提前装货,装卸时间也随之提早起算,但早装节约的时间应被加为额外的装卸时间
也就是说,如果装卸时间一定要提早起算的话,承租人早装节约的时间,即受载期之前承租人使用的时间,应允许承租人做相应的延长。这种条款的实际效果和第3种一致,第3条相当于说受载期之前的作业时间不算,供承租人免费使用,本条是说算,但相应的延长装卸时间,其实还是不算,效果一样。
05、承租人同意提前装货,装卸时间也随之提早起算,但从实际开始装货时间到受载期前的时间都加为装卸时间
很明显,这个条款船东给承租人的奖励力度相较于第4条要大的多。第4条是说,承租人提早装货“节约的时间”可以加为装卸时间,而本条是说,从时间开始装货一直到受载期前的时间都加为装卸时间。这里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就在于受载期之前的这段时间是否全部被用来装货了,如果全部被承租人用来装货了,那就没什么区别。如果没有,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没有被承租人使用的那段时间,在第4条中是不算“节约的时间”,并不会加到装卸时间里的,而在本条是可以加为装卸时间。
例如:受载期是2月3日(0点)至5日,实际装货在2月1日12点至2月2日12点进行,租约约定的装卸时间是72小时。在第4条,租约应加上24小时(因为实际装货只用了24小时),装卸时间变为96小时。而在本条,承租人可主张加上36小时(因为自开始装货时间到受载期之前一共36小时),装卸时间变为108小时。
06、承租人同意提前装货,装货时间也随之提早起算,但早装节约的一半时间计为装卸时间,相应的,如果最终进入滞期,则一半计为滞期时间。
很明显,这类约定较好的平衡了船东和承租人的利益,也是市场上较为广泛使用的早装条款。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来看:第1种,无货可装,无需考虑;第2种,提早装货同时提早起算,对船东明显有利;第3种和第4种效果一样,相当于免费使用受载期之前的时间,给予承租人额外的好处,却忽略了船东的利益,例如,如果承租人慢腾腾的装货,最终还是把所有的时间(包括额外增加的)都用完了,那船东岂不是一点好处也没有;第5种,受载期之前的时间都给予了承租人,这毫无疑问对承租人更有利些。而本条除了考虑承租人的利益,也考虑了船东的利益,节省下的时间一半算承租人的,一半算船东的,相对公平些,因此,这类的早装条款也很容易被双方接纳。
当然,市场上还会见到其他各式各样的早装条款,多了解多研究一定会帮助你在谈判桌上争取到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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