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卫士1号重疾险,早听他们说要升级,不过一直以为是解绑身故责任。
没想到,解绑没看到,却冒出来个新亮点:删除三同条款。
这个还……挺刺激的。
要说这个三同条款吧,也是保险测评界几大玄学之一:赔还是不赔,咋讲的都有,缺乏定论。
今 天咱们 就聊聊这个。
01
什么是三同条款
三同条款,是多次型重疾险常见的一段免责声明,它的核心部分长这样:
所谓“三同”,就是蓝色字体的三种情况。
当符合三项中的一项时(有争议,后面再说),即使被保人发生两次重疾,也只赔一次。
三同条款只出现在重疾多次赔付的产品里,单次的没这个说法。
举个例子:
任某确诊为白血病,发病后一直进行住院治疗,并于次年进行骨髓移植手术。在申请两次重疾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三同条款为由拒绝。
重点是: 重疾多次赔付中发生率最高的,就是前后相关的疾病和对应的治疗方式。
把发生率高的情况免责了……那我的多次重疾险还有啥意义?
别着急,我们继续看。
02
三同条款的争论
三同条款一直面临很大争议,观点分“有效论”和“无效论”两种。
无效论者认为:三同条款没有实质意义。
首先,三同条款在文本上就有歧义:
“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两句间的顿号,到底表达的是“和”的意思,还是“或”的意思?
如果是“和”,那只有疾病原因和医疗行为两项条件同时符合,保险公司才能拒赔。
比如:
确诊白血病的同时,进行了骨髓移植术,那行,保险公司可以只赔一次。
但是, 确诊白血病后,过了间隔期再 进行骨髓移植术,你就得赔两次了吧?
当然,汉语博大精深,顿号也可能是“或”的意思,但我们有个尚方宝剑:保险法的消费者最大有利原则。
其次,除了文本争议,三同条款在实践中也不好处理。
按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拿出“同一病因”的权威证明才行,而这个东西,没有哪个医院敢轻易给出结论。
最后,据说实际中有赔的情况,也有保司的人明确回答可赔,大家就渐渐相信三同条款无效论了。
不过……
03
真实的案例
2021年的1月初,法律文书网发表一个判决案例:
原告任某花,由临沂市人民医院确诊为白血病,自发病后一直在临沂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并于2019年10月进行了骨髓移植手术。
因任某投保的重疾险支持重疾多次赔付,所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两次理赔款共计130200元。
但保险公司以三同条款为由,拒绝赔偿(还有其它拒赔原因,不细讲了),一审中,法院的判罚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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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讲,就是法院支持了三同条款,并且把顿号按“或”字理解了。
保险公司只赔一次:62000元。
这算不算给“三同条款有效论”定性了呢?
不好讲,因为这个判罚决定的原因有两个:除了三同条款外,两次理赔没过间隔期也是重要原因。
如果只是三同条款拒赔,我觉得本案还有很大的抗辩空间。
但是,这个案例至少警示我们:三同条款不是摆设,不要视而不见。
04
总后讲几句
本来,我还想讲讲三同条款的分类:严格的、不严的,带“同时”的、带间隔期的……甚至还想讲讲中轻症里的三同条款。
但是,枯燥乏味,我都写不下去,谁能爱看?
三同条款的争议由来已久,一直没碰这个话题,除了没有结论外,也缺少实证案例。
每天看的产品,几乎没有不带三同条款的, 比不比、讲不讲还有什么意义?
而且,我不认为三同条款在重疾险的配置逻辑中有多重要,至少要在保障内容和性价比之后。
当然,像橙卫士这样,直接删掉是最好的;但即使有三同条款,我也倾向于“消费者最大有利原则”。
你觉得呢?一起讨论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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